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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丨2017执业药师领证必知+2017执业药师大纲


随着各地领证消息越来越多,众多通过的小伙伴们也开始领证了,对于领证方面小伙伴们还得多加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领证书都要带啥?    

1.一般执业药师考试审核后,领取证书只要身份证,带几张照片,填个《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就可以,但有些省市还是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如有的省需要准考证、成绩单,还要带上毕业证等等。


2.照片每个省市可能要求不一样,到时根据各地人事人事网发布的领证通知准备就可以。


3.关于准考证,大家当时都可以保存PDF的,一直提醒大家保存到电脑里,不知道是不是还有同学找不到。


4.关于成绩单,现在都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怕万一到时候领取证书需要,可以把整个查询成绩的网页打印保存到电脑里。

  


《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填写说明

1. 地市:所在地市名称。

2. 姓名:您的真实姓名。

3. 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

4. 学历: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

5. 所学专业:如药学、生物学等。

6. 毕业时间: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最高学历毕业时间。

7. 相关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工作年限。

8. 本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

9. 技术职务:您在本单位担任的技术职务。例如经济专业职务有: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0.聘任时间: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被本单位聘任为某技术职务的时间。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1.技术资格: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技术资格是什么?例如之前您已经考取了初级经济,可在本栏内填写“初级经济”,若您本次刚刚考取初级资格,或没有其它方面的专业资格,则不用填写。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2.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即您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例如2006年5月。医|学教育网整理若您刚刚取得初级资格,则本栏不用填写。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3.工作单位:您的工作单位全称。

14.申报资格:报考的执业资格考试名称。

15.档案号:请参照报名表或准考证。

16.准考证号:请填写您最后一次参加考试的准考证号。

17.取得资格的方式(考试或认定):请照实填写考试或认定。

18.所在单位意见:此处加盖您现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公章。

19.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就在本栏内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如果没有,空着即可。

20.市地考试管理机构意见:空着即可。

2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意见:空着即可。

22.证书管理号、证书编号、通过时间:此三栏存在于资格证书上,在您领取资格证书后填写上即可。

23.一寸照片:请贴上一张一寸照片(须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底版相同)。

领取证书后,请将此表交单位人事部门存放入您的人事档案!


不想通过邮寄拿证自己去领取可以吗?

答: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先与领证部门沟通过之后再去拿证哦(注意:要上班时间咨询与领取)

 


填表时是填在A地的某药房,考试时候是在B地,应该去哪里领证?

答:在哪里报考就在哪里领证。


执业药师证能代领吗?

答:这个得视地区而定,具体可咨询当地人事局;代领证需要带上本人及代领人身份证领取。


来源:执业药师圈


考生们注意!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内容调整啦~新《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有所调整,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还发布了新《大纲》的其他相关调整内容,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3.《“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9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未做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第三小单元中,增加第四细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在第二大单元第二小单元第三细目中,将第三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三)在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将第二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四)在第六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第六大单元第四小单元“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五)在第七大单元第六小单元第一细目中,将“疫苗经营资质管理”“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疫苗购销证明文件”“疫苗冷链管理要求”等四个要点,变更为“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和“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两个要点。

(六)在第十大单元中,增加第五小单元“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违反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两个细目,增加“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和“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等三个要点(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大单元

小单元

  

   

一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三)药品与药品安全管理

4.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3)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四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2.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1)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六 中药管理

(一)中药与中药创新发展

2.中医药立法

(1)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

(2)《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

(四)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1)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

(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七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六)疫苗的管理

1.疫苗的流通管理

(2)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

(3)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五)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2)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

2.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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