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3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正式出台《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 , 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三方建立诚信档案。
《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诚信等级统一划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 B 、 C、 D四级。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由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相衔接,是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三方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记录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将作为诚信管理和中标品种及企业资格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诚信等级统一划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B、C、D四级,标准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
A级(诚信):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B级(守信):有2次(含2次)通报批评或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A级(诚信):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B级(守信):中标品规或企业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中标品规或企业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中标品规或企业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第六条 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建立、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诚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记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情况;负责公示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配送情况和诚信等级。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调查、核查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失信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药品网上交易情况,对核实的违约、失信等行为予以惩处,记录并上传至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诚信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行为。工作人员由本机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2)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3)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信息或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的;
(4)不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或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中标(成交)价,进行药品私下交易的;
(5)不按规定同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甘卫药政发〔2015〕282号)及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按月填报药品信息数据的;
(7)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违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家及省上对医疗机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行为;
(8)其他被监管部门认为不诚信的行为。
第十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失信行为:
(1)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虚报瞒报全国或周边省中标(成交)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或中标后1年内不能保证供应,独家中标或最低价中标后提出成本倒挂等理由不保证供应,扰乱市场秩序的;
(4)公布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建立配送关系或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撤标;或中标(成交)结果合同执行周期内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因非不可抗力撤标等,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
(5)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6)在采购周期内,对议价及交易药品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议价,擅自变更交易价格的;
(7)擅自配送非中标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配送与平台采购药品品规不一致的;或与医疗机构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平台挂网药品的;
(8)在药品采购、销售等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9)不积极履行中标主体配送责任或配送企业责任,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规和企业;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被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立案、公告或通报的;
(11)有关违反配送管理规定和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等。
违背第九条第1至5款之一者,失信1次记不良记录1次;其它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有关责任人违纪或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处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违背第十条第1至9款之一者,失信1次记不良记录1次;其它情况视情节轻重,按品规和企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等处理。
(三)实行中标品规及企业资格淘汰制。采购周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按品规统计季或半年平均配送率,纳入甘肃省急救、短缺、低价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的品规其配送率在40%-85%警告1次,40%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其余药品品规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
同一品规累积3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取消该品规的挂网。同一企业有2个以上(含2个)品规取消挂网,企业纳入黑名单,该企业不得参与甘肃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仅有一个品规中标, 该品规3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2次,取消该品规的挂网,企业纳入黑名单,该品种不得参与甘肃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实行药品配送资格淘汰制。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平均配送率,配送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的品规数在60个以上或配送药物品规数在500种以上,平均配送率在40%-85%企业警告1次,40%以下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其余药品品规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
同一配送企业有3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该企业在甘肃省的配送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2年内企业不允许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
(五)医疗机构积分低于60分者,警告1次;根据积分排名适度扣减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运转经费或在机构评审时减分。
中标品规、中标企业初次积分低于60分者,进行企业约谈,并给予中标品规或企业警告1次。同一中标品规2次积分低于60分者,该品规记不良记录1次;同一中标品规3次积分低于60分者,取消该品规挂网资格。企业2个不同品规积分低于60分,企业警告1次;企业3个(含3次)以上不同品规积分低于60分,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企业总积分低于60分者,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企业总积分2次低于60分者,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活动。
配送企业初次积分低于60分者,进行企业约谈,给予警告1次;2次积分低于60分者,记不良记录1次,3次低于60分者,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十二条 奖惩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一年内无不诚信记录者,奖励积分10分;
2.医疗卫生机构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在医疗卫生机构总积分中扣减积分:通报批评1次扣减2分,警告1次扣减4分,不良记录1次扣减6分。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1.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一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者,奖励企业积分10分;
2.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在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总积分中扣减积分:通报批评1次扣减2分,警告1次扣减4分,不良记录1次扣减6分。
第十三条 申诉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因诚信或积分原因被记不良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减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费用等可以向同级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其行为符合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者,应予以更正。
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因诚信或积分原因被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取消企业(品规)挂网或配送资格,可以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其行为符合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者,应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人员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采购平台建设维护者,若私下参与有悖于药品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个年度或招标周期(即一轮中标结果的产生至下一轮中标结果的挂网为一个招标周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甘卫药政发〔2014〕521号)自行废止。
附件: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
第一条 凡参加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及中标药品均实行积分管理。
第二条 积分管理由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
第三条 积分实行累积滚动,上不封顶。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网上采购交易数据自动生成,并与诚信管理记录相互关联和兑换。
第四条 积分纳入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与评优评先、运转经费、机构等级评审相联系;与中标药品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诚信等级及新一轮招标评审规则相挂钩。
第五条 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而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将从企业积分中直接扣除。通报批评1次扣2分,警告1次扣4分,记不良记录1次扣6分。
第六条 本积分自2014年1月1日起运行,运行期间允许对有关赋分项和赋分系数进行调整,不易采购药品的赋分系数高于一般药品。
第七条 医疗机构积分获取办法
每个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基础分100分。医疗机构积分由药品采购金额、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百分比、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比、不易采购药品采购百分比、采购次数、药款支付等指标组成。
(一)采购金额:三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含非基本药物)每个月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积1分,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每增加30万元积1分,最多积30分。
二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每个月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积1分,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每增加20万元积1分,最多积25分。
一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单笔订单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积1分。单笔订单金额低于1000元的扣1分。
(二)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百分比:即基本药物(含省调整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百分比例。(月滚动/月份)。
三级综合医院:超过25%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15%的,每减少1%扣1分。
三级专科医院(除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外的所有医院):超过20%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10%的,每减少1%扣1分。
二级综合医院:超过45%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30%的,每减少1%扣1分。
一、二级专科医院(除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市县级妇幼机构、疾病控制中心、血站、企业卫生所等):超过35%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20%的,每减少1%扣1分。
一级基层医疗机构超过90%,每增加1%积1分;低于70%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非基层医疗机构超过50%,每增加2%积1分。
(三)基本药物占所有药品总采购品规的百分比:即基本药物(含省调整目录药品)采购品规占所有药品总采购品规的百分比例。(月滚动/月份)。
三级综合医院:达到25%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15%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
三级专科医院:达到2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1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
二级综合医院:达到5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最多积20分;低于3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二级专科医院:达到35%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最多积20分;低于2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基层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6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非基层医疗机构超过70%,每增加1%积1分。
(四)不易采购药品采购百分比。不易采购药品百分比,即不易采购药品采购总金额占采购总金额的百分比。
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不易采购药品金额占比达1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
(五)采购次数:一级医疗机构月采购订单次数按5次基准,每减少一次积2分,每增加一次扣2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季度从小于3家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积2分,从小于5家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积1分;从大于5家(不含5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不积分。
(六)药款支付:为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款支付,网上药款支付为加分项。凡30天内支付比例达5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违约责任
违反《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而被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按第五条依次扣除积分。
第九条 医疗机构积分低于60分者,警告1次,并将违约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根据积分排名适度扣减药品补助运转经费或在机构评审时减分。
第十条 药品中标企业积分获取方法
(一)中标生产企业积分为企业每一中标品规综合得分除以中标品规数的算数平均值。企业及中标品规基础得分均为100分。
(二)中标生产企业积分由每一中标品规配送率、配送区域、配送金额等指标综合考核所得。
(三)配送率
1.一般药物。以月为单位,配送率在9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配送率低于85%,每少2%扣1分,低于40%,每少1%扣1分。
2.不易采购药品。以月为单位,不易采购目录内品规配送率在9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95%以上,每增加1%积2分。配送率低于50%,每少2%扣1分。
(四)配送医疗机构类别及区域
1.一般药品。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100万元积1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入库金额每增加30万元积1分。
二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50万元积1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入库金额每增加20万元积1分。
一级医疗机构药品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10万元积1分;偏远乡镇卫生院网上采购入库金额每增加5000元积1分。
2.不易采购药品。三级医疗机构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3万元积1分。
二级医疗机构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2万元积1分。
一级医疗机构网上入库金额每增加0.5万元积1分;偏远乡镇卫生院网上采购入库金额每增加0.1万元积1分。
(五)企业特别加分项。以月为单位,不易采购药品配送总金额占本企业配送总金额的2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月度积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药品中标企业违约责任
违反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或品规违反配送比例或存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而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从企业总得分中扣除。
第十二条 药品中标企业特别违约责任
中标品规、中标企业初次积分低于60分者,进行企业约谈,并给予中标品规或企业警告1次。同一中标品规2次积分低于60分者,该品规记不良记录1次;同一中标品规3次积分低于60分者,取消该品规挂网资格。企业2个不同品规积分低于60分,企业警告1次;企业3个(含3次)以上不同品规积分低于60分,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企业总积分低于60分者,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企业总积分2次低于60分者,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活动。
特别违约记录的,纳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药品配送企业积分获取方法
(一)配送企业得分为所配送药品配送情况的综合得分。按配送药品总体配送率、配送数量、配送金额、配送区域等指标进行考核,基础得分100分。
(二)配送率。以月为单位,企业总体配送率在9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配送率低于85%,每少2%扣1分,低于40%,每少1%扣1分。
(三)配送医疗机构类别及区域。以月为单位,所配送区域中一、二级医疗机构配送金额占配送总金额的5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以月为单位,配送偏远乡镇卫生院金额占配送总金额3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月度积分不超过10分。
(四)配送不易采购药品百分比。配送不易采购药品总金额超过本企业配送总金额的20%的,每增加1%积1分,月度积分不超过10分。
(五)配送基本药物品规数。以月为单位,配送品规数低于50个的,不积分;50~100,月积0.5分; 101~200,月积1分; 201~300,月积1.5分;301~400,月积2分;大于400的,月积3分。
(六)配送金额。以月为单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送金额每增加100万积1分,最多积20分;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增加20万积1分,偏远乡镇卫生院每增加5万积1分,配送分值可累加。
(七)特别加分项。配送不易采购品规数高于配送总品规数20%的企业,以月为单位,其不易采购药品配送总金额占本企业配送总金额的2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月度积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药品配送企业违约责任
配送企业因违反配送规定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而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从企业总得分中扣除。
第十五条 药品配送企业特别违约责任
配送企业初次积分低于60分者,进行企业约谈,给予警告1次;2次低于60分者,记不良记录1次,3次低于60分者,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取消其配送资格。特别违约记录纳入配送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积分奖励规则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配送企业年度积分超过300分者即可申请奖励。单位(企业)总积分累计达300分者,每扣减积分50分,可取消药品集中采购“诚信档案”中违约记录1次。即每扣减积分50分,可取消警告或不良记录1次;积分扣减至150分,不再扣减。
积分排名靠前品规和企业,将在下一轮招标时适当加分。
第十七条 偏远乡镇卫生院由各市县综合考虑所属区域、距与中心交通枢纽距离、服务人口、交通状况和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不易采购药品是指甘肃省基本药物中价格低廉、急救药品、治疗特殊疾病药品且不易采购供应困难的品种。分类管理目录(不易采购药品)指原省卫生厅制定或动态调整发布的《甘肃省急救药品目录》《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甘肃省低价药品目录》。
第十九条 专科医院是指除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外的所有医院及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分级是在医疗机构评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分级认定而确定;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为一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二级医疗机构;省、市级医疗机构为三级医疗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疾控中心、血站等按一二级专科医院对待;厂矿医疗机构按一二级医疗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边远乡镇卫生院以各市州县推荐的名单为准。其中,酒泉市的肃北县、阿克塞县和张掖市的肃南县纳入边远乡镇卫生院统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调整目录药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积分适用于一个年度或一个招标周期(即一轮中标结果产生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挂网后重新积分。)
第二十三条 积分解释权归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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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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