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国家食药监总局获悉,正式取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的审批工作(除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医药电商政策的发展沿革
在2005年之前,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我国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005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只允许非处方药网上交易。
此外,只有连锁药店企业、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流通企业才具备开设网上药店的资格。规定还提到,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要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014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互联网平台网售处方药,可以由第三方物流配送平台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配送。
但网上药店远比实体店情况复杂,因现有条件下难以对网上药店实施有效监督等,该意见稿暂仍被搁置。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意见》指出:“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实体药店尤其是实体连锁药店有着线上线下天然的优势,可以积极探索医药O2O的形式。“互联网+”使得医药电商政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2016年,《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结束》,第三方平台药品网售全面停止。文件称:“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
对于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实体药店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其特别强调,所有的药品零售企业,无论是网上交易还是门店交易,都必须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等行政许可事项。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就该项工作的落实发布通知,除第三方平台之外,正式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的审批。这也意味着对药品电商的进一步放开。
审批放宽后,如何更有效地保证互联网售药的安全性呢?
根据此前报道,有相关人士表示,首先要根据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特点和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使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有法可依。
尤其要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立法工作,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指南。
其次要建立药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用“重罚”有效地遏制无良企业制假售假的逐利冲动,维护网上药品销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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