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如何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督管理。
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今年2月份,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辅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婴辅细则》等有关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通知指出,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通知明确指出,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但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特别对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召回问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