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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要清楚:药品与食品有区别 不支持十倍赔偿!

导读:如果消费者在药店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是否可以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最近某药店就出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详情请继续往下看!

案情回顾

药店销售过期药品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起因:

2015年6月15日上午,丁先生在梅州市梅江区某药店购买了4盒新开河参,共花费18300元。回到家后,丁先生发现所购新开河参的有效期为2014年7月,已经过了有效期,为保留证据,当天下午又到该药店购买新开河参一盒,花费4680元。随后,丁先生向梅州市梅江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以所购新开河参过期为由要求退货并按购物款十倍赔偿,经调解无果。

后丁先生又向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过检查后认定该药店销售的新开河参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22980元的处罚决定。

再后丁先生就退款和赔偿问题再次与药店进行协商,还是没有结果,遂向梅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退回购物款2298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即229800元赔偿金。

丁先生认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药店作为专业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应保证所销售食品不超过保质期,但该药店在涉案产品已过期数月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被告应当退还购物款2298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即229800元。

被告在庭审上辩称,涉案产品是由医药公司所生产,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在外包装上标明了主治功能,其检验标准为药品检验标准,说明涉案产品是药品,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了有效期,但该有效期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应等同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保质期,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退还购物款,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药品与食品有区别 不支持十倍赔偿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1、原告依约完成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给原告,已经违约,原告请求退还相应货款,应予以支持。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十倍赔偿金的请求应以食用食品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因原告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主张。

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的新开河参从生产到销售均系依据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因此,涉案的新开河参应认定为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仅适用于食品,并不适用于药品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涉案新开河参的属性无论属于新资源食品还是药品,均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过期药不同“毒”食品 不适用食安法赔偿规定

食品和药品都可以食用,但两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别。

1、食品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由食品安全法管理。

2、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由药品管理法管理。

3、药品与食品的主要区别是,有规定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需要国家进行产品品种审批,有区别于食品的批准文号。

本案的新开河参是由医药公司生产,外包装标明了主治功能,检验标准是按照药品检验标准,按照药品的批准文号,所以新开河参是药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药店要清楚了:

目前,药品由药品管理法管理,如果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索赔,但前提是使用药品造成人身损害。

当然,药品属于商品范畴,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法律对于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方面也极为严厉,如果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药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是会受到刑罚的。

所以,如果群众在商店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一定要保存好购药单据和假药的样品,并向当地药品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可以让制假售假者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为自己维权提供依据。

课外知识:相关法条

药店人也要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来源:连锁药店整理自奉化热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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