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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宿松县、广德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医药行业良好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药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医药价格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看齐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手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药价格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价格监管对医药行业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紧紧围绕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医药价格监管各项工作。

  二、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等制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坚持收费必须公示,无公示不得收费的原则。

  三、组织开展医药价格行为自查自纠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和相关单位对照价格政策及省物价局提醒告诫事项开展医药价格违法行为自查自纠,并于4月16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药品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药品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以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监管责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医药价格的监管主体,对医药价格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地要认真对照我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监管范围和内容,本着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全覆盖,不缺位。要将国家和我省各项医药价格监督检查任务作为全年工作重点,主动谋划辖区内医药价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医药价格监管的责任和担当意识,积极进取,主动作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医药价格监管职责。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医药价格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坚决查处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医药行业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要求,对查出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问题,除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外,一律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罚款上限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地要探索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检查结果逐步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切实提高医药价格违法成本,有力打击各类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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