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实施“两票制”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特别是开展自行采购或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启动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工作的医联体全面推行“两票制”,逐步将“两票制”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医疗机构。
——分步实施,逐步覆盖。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的实施。“两票制”率先在三级公立医院试点推行,逐步向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对临床使用量排名靠前的品种,优先落实“两票制”,对部分小品种药和短缺药品逐步实行。
——因地制宜,保障供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可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有效保障基层药品供应。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回款。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1.实施范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2.实施时间。2017年7月1日启动“两票制”工作。为保证“两票制”顺利实施,在各地区 “两票制”工作启动后,给予四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实施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医疗机构先行推行,并逐步向二级及基层延伸。启动医联体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的医联体,在执行新的联合采购结果以后全面实施“两票制”。具体推进时间由盟市统一安排确定。在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2017年11月1日,全面实行“两票制”。
四、实施要求和规定
(一)实施要求。
1.试点盟市自行采购或跨区域联合采购以及医联体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等新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方为有效投标。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
2.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执行“两票制”,已在自治区药采平台挂网,并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交易的企业及产品应按照“两票制”要求重新建立配送关系,完善供应覆盖区域,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3.执行“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能够承诺实施“两票制”、配合提供相关凭证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流通企业必须承诺提供、核对相关凭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4.各盟市药采管理机构要根据“两票制”的相关规定政策,加强对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统筹做好“两票制”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模式的衔接。允许盟市在原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的实施重新报名遴选配送企业,淘汰部分不能实施“两票制”的配送企业。
(二)实施规定。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完整详细。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加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管理,建立“两票制”票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查验。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五、监管管理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票制”工作,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继续实施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二)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定期查验配送企业的“两票制”票据档案,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取消投标、中标、配送资格,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要将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建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并通报辖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为“电子化发票”互联共享提供支持。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流通企业的市场行为;发改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价格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
(二)严格考核管理。自治区将“两票制”纳入医改的总体部署,强化改革的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管责任,加强对“两票制”实施工作的考核,实行台账管理,确保“两票制”落地生效。
(三)完善平台功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为“两票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票据维护及检索查询比对系统”,不断健全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等信息管理和发票比对功能,方便各方信息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要及时解决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