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药政发〔2017〕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委(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改办、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6〕8号)精神,现就提高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集中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配合“两票制”实施,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净化流通环境,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目前配送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招标程序,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优先选择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压缩配送企业数量。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15家;二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5家、15家。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耗材,不计入配送企业数量。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由新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进展,各医疗机构可设立过渡期,但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医疗机构要规范调整配送企业到规定要求。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调整确有困难的,可先调整高值医用耗材的配送企业不超过15家。
(二)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博器、电生理、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和眼科等13大类的医用耗材。对临床使用技术支持要求高及其它特殊高值耗材,为保障临床供应,由医院确定后,可暂不纳入配送企业调整范围。
(三)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配送企业可暂不纳入调整范围,具体品种由医院确定。
(四)对暂不纳入配送企业调整范围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对配送关系进行梳理和整合,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告。
三、药品耗材配送企业遴选标准
(一)配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药品配送企业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与配送药品、耗材相适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药品耗材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机构需求;经营低温冷藏及特殊药品耗材的应具有完整的冷链系统;
3.对急(抢)救、罕见病、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小的药品有一定的储备量,能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
4.具有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
5.具有覆盖企业药品耗材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的网络信息系统。
6.具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7.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毒麻精放以及蛋肽类药品配送资质作为企业遴选的基本条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配送企业遴选中,应优先选择具有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规范化功能,能为医院提供供应链延伸服务,实现产品从生产、采购、配送及使用环节数据信息化管理、产品质量全流程可追溯的现代化配送企业。
四、遴选的程序
(一)遴选的主体。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遴选主体,可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亦可委托采购联合体遴选配送企业。
(二)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配送企业遴选的标准,结合“两票制”推行和目前配送工作实际,分类别确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数量,细化配送企业条件和要求,科学制定招标方案,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亦可采取综合评审方式遴选配送企业。
(三)招标或评审结果要面向社会公示,并书面通知入围企业。
(四)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遴选结果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调整相应的配送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为便于质量追溯,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可在医疗机构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中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二)各医疗机构应结合配送企业调整结果,全面落实“两票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优化配送方式,提高配送效能。
(三)各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机制,依据企业信誉、配送方式、配送时效、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科学制定考评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依据考核结果,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配送关系调整的衔接工作,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合理控制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确保平稳过渡。
(五)提高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集中度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指导,加强监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工作落实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联系。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