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整合。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市县级: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的牌子,加挂“健康教育中心”的牌子(已独立设置的保持不变),隶属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所(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后,应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过渡。
乡镇级:将乡镇卫生院与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乡镇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保留乡镇卫生院牌子,加挂“健康教育中心”的牌子。结合实际,在内部试行“一院两中心”的运行模式,即 “医疗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其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任用。原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与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站办合一”的,其承担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
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员业务统一管理,共享共用。保留村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要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人口出生、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信息,整合共享人口基础数据和公共卫生数据,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协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村医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整合。在严格控制本级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整合后的机构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原有人员级别待遇保持不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合理配备人员,市、县、镇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80%,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实际需求配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