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另外,今年我区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
从2017年起,我区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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