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认证办法界定责任 人社财政两厅联合发文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湖南首个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省级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各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界定了各级机构认证责任,对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和深化基金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认证方式内容
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技术认证。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认证的主要内容为核查待遇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综合应用认证技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逐级下发疑似不再具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并核查处理。省级经办机构应积极搭建资格认证信息技术平台,县级经办机构应积极采取人脸、静脉、指(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开展生存认证工作。
确立异地认证机制
待遇领取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认证。省内异地居住的,由居住地经办机构寄送《异地认证表》到户籍地经办机构;省外居住的,由参保人将经居住地签字盖章的《异地认证表》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寄至户籍地经办机构。
规定认证结果处理
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经办机构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重复领取待遇。领取人员拒不退还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协助抵扣或停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还对待遇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服刑以及冒领骗领养老金等情况的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厘清各级认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将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立村(居)委会协办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经费与认证人数、认证质量挂钩机制。办法还对因没有开展资格认证导致暂停发放养老金且后经补办认证手续需补发养老金,应稽核而未稽核到位金额及由此产生待遇发放缺口,经办、协办人员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