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年5月3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4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要求,为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现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凡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日,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的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我省省管低价药品管理。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做好明码标价,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于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后价格变动频繁或者变动幅度大的要及时上报我委;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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