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加强环保政策实施,“禁养区”规划实施,各地拆迁进程加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养殖场废弃物如何处理能到达环保要求也成为一个较热门的话题,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又是如何指导这些问题呢?
2015年,环保部颁布了“水十条”,“水十条”提到水环境推动社会共治的问题,您认为就畜牧业废弃物处理方面政府、企业和群众三者在共治方面是什么样的关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水十条”是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规划的措施安排,既有规划的目标与措施,又具有法律的强制实施性,体现了它的独立存在价值。“水十条”中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更加有法可依。
这里也就说明,在面对水源污染治理的问题上,政府负责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养殖企业要负责处理,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监督。“水十条”的出台在宣传方面可以达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是水污染防治的全民化。在宣传的过程中,逐步提升公民环境意识,真正做到“节水洁水,人人有责”;而另一方面是让公众逐渐意识到,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事情,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社会共治就是要让各个社会主体在水环境治理的各个阶段都参与进来。“水十条”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扩宽了公众参与的渠道。 现阶段,有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尝试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让环保NGO等参与到水环境整治的项目中来。水环境改善之后的维护和管理,也同样可以运用不同的方式让人们全面参与进来。
政府、企业和群众的关系是紧密结合的,这也避免之前出现的有污染群众就责骂政府不作为的现象,同时,也避免部分企业逃脱政府监督,人民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政策实施也能更加精准,快捷。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到超标排污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环境治理责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个政策?
首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养猪企业作为排污严重的范畴,理应遵循方案要求,超标排污的养猪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环境治理责任。
据统计,2015年,因禁养限养政策退出养殖业的就有500万户之多,那么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无疑会在环保门槛上进一步加剧养猪业的变革。因为养殖水平的差距,散养户在排污的管控上是远远低于规模化养猪场。所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下,散养户有可能会首先成为利益的受损者。
那么,是不是说不超标排污就不用承担治理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在全面污染治理的情况下,要取得污染排放许可证的难度可想而知,只有将废弃污染物处理到能到到排放标准时才能得到许可,才能排放。也就是说,超标的需要需要承担除自身治理费用之外的更多的责任。
“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补贴,这是否意味着畜牧行业在处理废弃物时也能得到一定的政府资金支持?
在畜禽粪污治理愈发紧迫的今天,《规划》对绿色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也给予了重点关注,并提出,要做大做强生猪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建立与猪肉产量、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完善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引导形成规模适度、农牧结合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机制。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
这也是就是说,在“十三五”规划里,畜牧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也是被列入政府资金补贴项目中的,无论是排泄物还是病死猪,只要企业能达到无害处理利用,且能构成完整的生态规模,均可申请政府支持。但各地具体申请方案有别,具体还应联系各地畜牧局详细咨询。
整体来看,政府在十三五期间,一手严抓环境污染,一手又不能放弃生产,在两者矛盾的地方,政府除拆迁之外,无论是资金还是政策上也在鼓励养殖企业积极解决污染问题。拆迁不是目的,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畜牧产业才是最终的目的。
文章来源:北京维实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