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火红的五月,中国式医改工作又迎来新一年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5月5日,国办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并将研究制定14个医改相关文件。在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方面,文件提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的地市。这深化医改的任务年年都有,回顾16年重点任务,对比17年重点任务会发现。一些涉及医疗机构关键改革的任务都在延期中,如:制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原计划2016年9月底前完成,17年重点任务更新为: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17年70项重点任务,涉及十多个部委局及地方政府,其中比较有意思的任务有: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由国家发改委而不是卫计委负责)、制定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医改办负责,这是给正在进行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添点正能量,利好政策)、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药监在河北、广西南宁很多地方有试点)等。这政策执行政策,文件落实文件也算中国式医改的特色吧?
5月5日,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召开一次两票制相关座谈会,出席会议的代表提出两票制出现的一些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①适用范围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生产流通配送适用于大多数药品耗材,存在允许第三、第四票的情形。争议点:药品两票制规则是否适合平移用于耗材?②强制效力联合发布文件的七部门,哪个部门具备强制效力?药监部门:原则是通过GSP、整治流通秩序94号令进行强制规范,但要求几票,尚无法律文件支撑,若需要需上升为法规文件且并无国际惯例援引。卫生或采购部门:强制效力体现为,企业投标时作两票制承诺、医院验收时查验两票。医保支付部门(医保基金):医保基金的支付使用监管。价格部门:管理转型为重点监督价格行为,而非价格本身,防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争议点:两票制推行,是否形成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歧视性待遇,是否会引发法律争议和质疑,引发两票制的法律基础动摇?税务机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核查力度、金税三期工程启动,证明两票制能起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作用的核心机制并非两票制本身,而在于营改增以后为虚高价格带来急剧变得高昂的法律风险成本。其实,有营改增就够了,要两票制何用?③医药相关利益集团的观点并非一致。医药工业、商业受影响是不同的,不同规模、身份的商业流通企业态度也是不同的,医疗机构的看法,两票制对医院业务成本增加带来压力,医院只能依靠大型商业企业获取带量采购收益,从而间接支持两票制。同时,两票制执行也可能对医院用药带来供应保障风险。④两票制谁来验票?医院验,零差率下,成本暴增,无利可图,干脆药房外置托管。商业验?操着卖白粉的心挣面粉钱。招采平台验?凭什么又是我?所以谁来验都是平添的社会成本,都是无法找到直接买单的人,最终买单者只有吃(瓜)药的群众。
会议还就建立药品特例库问题进行了讨论,目的是为了解决短缺药品问题。
5月8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作为全国第一个发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省份,该省的调整方式引起关注。有人说青海此次医保目录调整如此保守,而上次青海基药目录增补200个品种又非常激进,其实原因在于操作部门不同。
此次青海医保目录调整方案提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已列入2012年我省地方医保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这一条对现准备增补目录的无效)。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病及包虫病等6种主要地方病用药或藏成药增补可能性大)。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国家政策执行落地)。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医保药品的遴选基本原则)。
5、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三个阶段,7月正式印发目录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7年3月至5月)
第二阶段:评审阶段(2017年6月)
第三阶段:发布阶段(2017年7月)
其他:
5月2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关于发布289目录以外品种复核检验机构确定原则与程序的通知》,确保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地顺利进行。
5月3日,卫计委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对2016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公布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
5月4日,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5月4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增补并调整部分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