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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审批相对人业务办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化注册,是指依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事项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办理申请、变更、查询等相关业务,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施电子化登记注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拟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机构或个人的操作账户。由于自身账户保管不慎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拟办理注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提交各项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应当对在本执业机构或拟在本执业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的个人注册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执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电子化注册系统,为医师、护士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等帮助。

第九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执业机构以及医师、护士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记录并储存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电子化注册系统相关要求建设本辖区注册子系统及相关应用系统,并向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数据交换权限,实现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和数据无障碍交换。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信息上传至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本辖区内注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子注册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医师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医师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发证机关。

护士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申请程序向业务办理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查询服务方式和查询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等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业务办理申请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拟办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事项申请、变更等业务的个人,通过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依法对提交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登记或注册申请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后的登记和注册数据完整交换至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统一赋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电子化注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化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设本辖区电子化注册子系统,做好与现有系统的衔接,数据应用的沟通协调,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施安全管理,执业机构应当对所掌握的注册信息进行安全管理,加强对电子化注册各类敏感数据的采集、利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化注册系统的数据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数据提供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子化注册系统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

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



1.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简介

在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以满足未来实施电子化注册、实现电子证照管理需要为目标,围绕现有系统升级和新功能开发等开展研究,补充数据库内容,实现数据共享,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1个人端系统分为医师个人端系统和护士个人端系统。

1.1.1医师个人端系统主要功能为:医师业务联网申请、业务审批情况查询、医师执业信息查询、医师考核信息查询、医师个人信息维护。

1.1.2护士个人端系统主要功能为:护士业务联网申请、业务审批情况查询、护士执业信息查询、护士个人信息维护。

1.2医疗机构端主要功能为:

1.2.1医师账号激活、医师业务联网确认、医师业务审批情况查询、本机构医师执业信息查询、本机构医师考核信息查询、本机构医师修改信息确认。

1.2.2护士账号激活、护士业务联网确认、护士业务审批情况查询、本机构护士执业信息查询、本机构护士修改信息确认。

1.2.3医疗机构业务联网申请、医疗机构业务审批情况查询、医疗机构信息维护、医疗机构执业信息查看。

1.3卫生计生委端主要功能为:

1.3.1医师电子化注册各项业务的办理。

1.3.2护士电子化注册各项业务的办理。

1.3.3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各项业务的办理。

1.3.4医疗机构账号的分发与管理。

1.3.5信息查询与统计分析。

1.4社会公示端主要功能为:

按相关规定公示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信息。

2.电子化注册操作流程

2.1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操作流程

申请人在医疗机构端登录系统后,按规定和系统提示填写拟办理的业务申请,保存并提交至相关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端可以在审批列表中查看并审批提交的业务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将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开。总体流程图示如下:

2-1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模块包括医疗机构、卫生计生委、社会公开三个部分。

2.1.1医疗机构端功能及注册流程

1)医疗机构端账户获取

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及密码由辖区内的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生成并分发。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携带相关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分发人员现场核实后,用户名和密码直接发送到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手机中,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凭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医疗机构端。医疗机构端登录网址http://www.nhfpc.gov.cn(或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址),下载医疗机构端软件及使用说明,进行业务申请及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端账户获取及业务办理图示如下:


2-1-1

2)医疗机构端主要功能

业务申请

由卫生计生委端录入设置信息后医疗机构可以从设置连带信息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已经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变更、校验、停业、解除停业、注销等申请。

查询修改

可以修改电话、传真等信息,并可以查看历史业务信息。

人员信息维护

提供本机构医师信息,本机构护士信息,本机构其他人员信息,本机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对照等功能。

信息验证

可以进行医师资格信息验证,医师执业注册信息验证,护士执业注册信息验证,全国医疗机构查询等功能。

系统功能

可以修改登录密码等功能。

3)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各项申请业务流程图

2-1-2

2.1.2卫生计生委端的功能

卫生计生委端登录后,可进行各项业务的审批:除了保留直接在卫生计生委端完成的注册、变更、注销等多种业务外,卫生计生委端还可以审批由医疗机构端提交的业务申请,审批通过后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端发放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只有获得国家赋予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才能完成后续相关业务。

2.1.3信息公开功能及图示

1)信息公开功能

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可在各级卫生计生委网站上进行公开。

2)信息公开图示

经审批通过的机构登记信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进行公开。如图2-1-4所示:


2-1-4

2.2医师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申请人在医师个人端登录系统后,按规定和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所提交的申请经执业机构审核确认后,提交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将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网站予以公开。总体流程如图2-2-1所示:


2-2-1

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模块包括医师个人端、医疗机构端、卫生计生委端、公示端四个部分:

2.2.1医师个人端功能及注册流程

1)医师个人端功能

医师登录网址http://www.nhfpc.gov.cn(或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址)进行用户实名注册领取激活码;激活账户;提交业务申请,验证资格或执业信息;查看业务办理进度;提交或更新照片、学历、毕业学校、任职资格等个人信息

2)医师个人端注册流程如图2-2-3所示:

2-2-3

3)医师电子化注册各项申请业务注册流程如图2-2-4所示:

2-2-4

4)需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直接办理的业务:

补录“老人”资格。

②港澳台医师资格认定。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

2.2.2医疗机构端功能及注册流程

1)医疗机构端账户获取及主要功能

医疗机构的账户获取同2.1.1,登陆后可进行本院医师管理。

2)医疗机构端注册流程(同2.1.1)

3)备案和注销

医疗机构为医师申请备案

医师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况,其所在医疗机构需为该医师申请做“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医师,归入非在册的医师库。

医疗机构为医师申请注销

医师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情形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可以为该医师申请做“注销注册”。

2.2.3卫生计生委端的功能及图示

1)卫生计生委端功能

卫生计生委端登录后,可进行各项业务的审批:除了保留直接在卫生计生委端完成的注册、变更、注销等多种业务外,卫生计生委端应审批由医疗机构端确认的医师在互联网上提交的业务申请,审批通过后将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端依据申请信息发放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只有获得国家赋予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才能完成后续相关业务。

2)卫生计生委端审批图示2-2-5:

2-2-5

3)卫生计生委端审批事项图示2-2-6:

2-2-6

2.2.4信息公开功能及图示

1)信息公开功能

医师的相关执业信息可在各级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

2)信息公开图示

经审批通过的医师注册信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如图2-2-7所示:

2-2-7

2.3护士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申请人在护士个人端登录系统后,按规定和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所提交的申请经执业机构审核确认后,提交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将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网站予以公开。总体流程如图所示:

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模块包括护士个人端、医疗机构端、卫生计生委端、公示端四个部分:

2.3.1护士个人端功能及注册流程

1)护士个人端功能

护士登录网址http://www.nhfpc.gov.cn(或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址)进行用户实名注册,领取激活码;激活账户;提交业务申请,验证资格或执业信息;查看业务办理进度;提交或更新照片、学历、毕业学校、工作科室等个人信息

2)护士个人端注册流程如图2-3-3所示:

2-3-3

3)护士电子化注册各项申请业务注册流程如图2-3-4所示:

2-3-4

4)需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直接办理的业务:

2008年之前护士考试合格人员的首次注册。

2.3.2医疗机构端功能及注册流程

1)医疗机构端账户获取及主要功能

医疗机构的账户获取同2.1.1,登陆后可进行本院护士的管理。

2)医疗机构端注册流程(同2.1.1)

3)注销功能

护士可以个人申请注销,其所在医疗机构也可为该护士申请注销。

2.3.3卫生计生委端的功能及图示

1)卫生计生委端功能

卫生计生委端登录后,可进行各项业务的审批:除了保留直接在卫生计生委端完成的注册、延续、注销等多种业务外,卫生计生委端应审批由医疗机构端确认的护士在互联网上提交的业务申请,审批通过后将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端依据申请信息发放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只有获得国家赋予的电子化注册识别码才能完成后续相关业务。

2)卫生计生委端审批图示2-3-5:

   

2-3-5

3)卫生计生委端审批事项图示2-3-6:

2-3-6

2.3.4信息公开功能及图示

1)信息公开功能

护士的相关执业信息可在各级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

2)信息公开图示

经审批通过的护士注册信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如图2-3-7所示:

2-3-7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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