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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办理

1、《福建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二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

3、属于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注: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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