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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通知

内综疾字〔2017〕78

 

各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配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平台

 

(一)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区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平台网址: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http://www.nmgyxcg.gov.cn/),登陆二类疫苗窗口中交易系统进行采购,2017年6月1日二类疫苗网上交易正式启动,各旗(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登录系统进行采购,旗县疾控中心登陆用户名(见附件1),登陆初始密码999999,各旗县开始使用二类疫苗交易系统切记要更改密码,避免出现采购信息泄密问题。生产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已经由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在交易系统中查看所需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二)二类疫苗生产厂家

 

在内蒙古自治区中标国产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第二类疫苗由疫苗一级代理商使用资审系统用户名,直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中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积极响应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二类疫苗采购订单,按照订单约定尽早安排配送企业运送疫苗。

 

(三)交易时间要求

 

进一步规范化疫苗采购流程,减轻零散采购造成的疫苗企业配送压力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货压力,本系统在2017年6~8月运行3个月全天开放,9月份开始,每月1~15日开放二类疫苗交易系统,其他时间将关闭交易系统。2 017年9月1~15日开始将二类疫苗采购单提交,时间限制为每月1~15日。

 

二、配送要求

 

(一)国产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第二类疫苗由疫苗一级代理商(即疫苗申报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签订委托配送协议。配送企业资质在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二)疫苗申报企业要在最短时间内积极响应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第二类疫苗采购单,直接向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申报企业与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

 

(三)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具有配送能力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时,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配送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配送企业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接受疫苗申报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当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并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四)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使用的第二类疫苗统一由所在地旗县级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配送,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

 

(五)在采购周期中,疫苗申报企业可随时新增配送企业。终止配送协议时,不得影响已确认订单的配送,必须保证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疫苗的需求。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发生供应配送纠纷时,按照协议自行协商处理。

 

三、联系地址及方式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50号

 

业务联系人:闫绍宏薄涛韩珂武贵森赵润毛

 

联系电话:0471-5984921 0471-5984929

 

网络技术联系人:格日勒老师(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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