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行医导致幼儿身体损伤主张侵权赔偿的案件,经过心理测试和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判令不具备行医资质的被告马某对原告丹丹的身体损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因其不当治疗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进行赔偿。
事发当晚,三岁女童丹丹因感冒发烧,被爷爷奶奶带至被告马某在住宅小区内开设的私人诊所打退烧针。在此之前的一个星期内,丹丹亦曾到过该诊所注射过退烧针,均无碍。未料到的是,这次马某在丹丹左侧臀部注射退烧药物的第二天,丹丹就嚷嚷着左腿疼,心急的家人便将丹丹送去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医生诊断后发现丹丹左下肢活动不利,便建议丹丹转至上海专业性医院治疗。上海某医院就诊后确认丹丹左侧股神经、腓神经损伤。虽鉴定机构鉴定丹丹未构成伤残,但认为其左大腿肌肉萎缩,若要恢复正常需家人长期照顾和康复治疗。之后家长便将丹丹送至昆山某康复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产生了较高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
气愤难耐的丹丹家长将马某的此次诊疗情况反映到了市卫生局,并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被告马某并不具备行医资质,系非法行医,遂对马某的诊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勒令马某立即关闭诊所。
法院审理期间,马某承认存在非法行医的事实,但坚称自己没有在丹丹的左侧臀部进行过注射,并称在为丹丹诊疗的过程中相关诊疗资料已丢失,所以丹丹的身体损伤与自己的诊疗行为无关而拒绝赔偿。案件因此陷入僵局。后经双方同意,法院启动了心理测试程序,对丹丹爷爷及马某进行了心理测试,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分别为:丹丹的爷爷就此次纠纷的陈述“可信度较高”;被告马某的陈述“可信度较低”。再结合马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自相矛盾的陈述,法院对马某曾于事发当日在丹丹左侧臀部进行过注射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丹丹的左腿损伤与马某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争议焦点,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因缺乏相关诊疗材料,对丹丹左腿出现神经损伤致肌肉萎缩与马某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本案合议庭在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马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医资格就从事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诊疗行为,又以诊疗资料丢失为由而未能提交相关用药就诊证据,进而无法进行医疗鉴定,因此推定马某存在过错,应对丹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马某承担丹丹此次的全部损失,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