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我委结合实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和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内蒙古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改进行政审批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的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服务资源和数据资源平台化,促进各类业务电子系统条块联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坚持安全可控。正确处理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安全可靠,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6月底前,自治区建设完成电子化注册系统, 全面公开注册服务事项,注册服务标准化,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
到2020年,在全面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基本完成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行政审批服务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服务人人享有。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管理、操作规范和技术文件,统一数据标准、系统运行规则和应用管理机制,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升级改造现有注册联网系统,建设自治区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设统一标识的数字身份,实现电子实名认证,规范相关数据的采集、应用行为。预留业务拓展和业务融合空间,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资源共享。
(二)开展技术培训,规范注册系统管理和使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相关培训,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规范注册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2017年5月底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二)2017年6月底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完成对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院医师注册管理人员的培训,启动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三)2017年9月底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完成对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院医疗机构、护士注册管理人员的培训,启动医疗机构、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
(四)2017年12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对辖区现有医师数据库的清理整合,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建立关联关系。
(五)2018年4月底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六)2018年6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对辖区现有医疗机构、护士数据库的清理整合,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全区电子化注册管理全面实施,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七)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区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落实相关配套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同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加强运维保障。按照国家要求,为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平稳接续,对自治区电子化注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与国家注册系统互联互通。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为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三)广泛宣传普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应用。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电子化注册改革情况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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