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有关单位:
《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厅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我区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精神,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医保药品目录结构,适当扩大范围,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我区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方向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调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以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明的工作纪律、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补齐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整体把握中西药配置比例关系,基本做到相互兼顾、不失偏颇。
(四)坚持兼顾重点人群。兼顾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急救抢救等重点人群用药。
三、工作目标
调整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制定2017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待乙类药品调整报备后一并发布执行。乙类药品调入、调出的药品总数为291个。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复合制剂均按照新药品公平参与遴选。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范围的通告》要求及国家谈判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调整内容和要求
(一)建立备选药品数据库
备选药品数据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基础数据库作为基础数据库,所有调整药品必须在该数据库内,应为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二是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结合各地用药习惯报送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进行整理,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对近两年我区医疗机构使用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进行梳理,形成我区药品备选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组织咨询专家确定遴选数据库。三是我区2011年版药品目录调增品种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直接纳入我区药品遴选数据库。
(二)调整药品范围
1.调入药品的范围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不符合经济有效性原则的药品和剂型,以增加顺应性为目的但临床价值没有明显提升的剂型,如果味制剂(儿童专用药品除外)、口服泡腾片、口含片、口崩片、中成药熏洗剂;二是中成药组方中含有珍稀动物或稀缺矿物的中成药;三是无明显疾病治疗证据的抗衰老药、神经保护药、免疫功能调节药以及中成药当中用于提高免疫力的药品等。
(4)不予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提高生活状态和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生发、减肥、性功能增强、解酒、戒烟等类别药品);二是中成药中的保健类药品(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的单方药粉以及酒剂、茶剂、膏滋剂、曲剂、湿巾等剂型;三是以药品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是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五是已有同类品种,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须的药品;六是各类疫苗。
2.调出药品的范围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3.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出于对基金安全考虑,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明确规定的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本次不做调整。对于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中的原我区2011年版药品目录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品种,亦遵从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
(三)调整规则
1.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协调机制、全程覆盖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公正高效的专家评审机制,协调小组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
2. 评审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向药品生产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申报或推荐药品品种,不得采取地方保护。
3.调增(减)的药品要符合我区的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并兼顾专科及工伤职业病用药。
4.药品名称实行通用名管理,基本药物、医院制剂以及我区已专门印发政策性文件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报销政策品种不参与本次调整,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5.民族药必须是依据民族药标准生产并获得国家药监局确认的藏、蒙、维药品。
6. 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目录中西药配比关系确定我区药品目录中西药配比关系。
五、组织机构
(一)协调小组
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制定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组织召集专家咨询和评审,并将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时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二)监督组
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监督组,监督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驻厅纪检组和综合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监督组负责对本次药品目录准备阶段、调研阶段、评审阶段、报备实施阶段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按照工作要求和步骤抽取并召集相关咨询和评审专家按照咨询和评审规则开展工作。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组成,成员由监督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药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和医保专家为主。原则上两个专家组成员互不交叉、互不干预。咨询专家组主要负责对调入、调出药品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药品调整的方向和结构进行论证,确定遴选数据库。遴选专家组主要负责在药品遴选数据库基础上,对需调入、调出的药品进行比较、对比和筛选,进行书面投票遴选,书面投票结果所有专家签字确认。
六、工作步骤
2017年3月份启动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基础准备、调研评审、报备实施3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阶段(4月底前)
向厅党组汇报全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国会及相关文件进行传达学习。成立我区药品目录协调工作机构(协调小组、监督组、专家组)。拟定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报厅党组审定。
(二)调研评审阶段(5月-6月)
制定专家抽取程序、工作人员纪律等工作文书,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厅党组审定后正式发布,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深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调研。组织咨询专家论证并确定本次药品目录调整的方向和结构,确定药品备选数据库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厅党组审定。
(三)评审遴选阶段(6-7月份)
组织咨询专家依据调整的方向和结构以及药品调入和调出的规则,对药品备选数据库进行筛选形成遴选数据库。组织遴选专家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对药品遴选数据库进行遴选。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名单,经协调小组会议复审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作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的调整结果。
(四)报备实施阶段(7月底前)
将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拟定《关于印发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按程序审签后印发。8月底完成我区药品目录计算机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正式上线运行。9月底完成我区2017版药品目录印刷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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