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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深入医院,明察暗访红包、回扣!

来源:赛柏蓝   作者:田边

 

辽宁卫计委请公安、司法部门派人,深入医院,明察暗访红包、回扣等问题!人员或已到位。

 

即便是星期天,辽宁卫计委官网依然有新消息放出——6月18日,辽宁卫计委发布《关于商请推荐医疗卫生系统社会监督员的函》。

 


辽宁卫计委请公安、司法等部门,监督行风

 

辽宁卫计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行风社会监督,函请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各推荐社会监督员1名。

 

对监督员的职责定位: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四风、红包、回扣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严禁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提出不合理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协助宣传医疗卫生系统典型事迹。积极收集他人对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深入门诊、病房,明察暗访,人员或已确定

 

辽宁卫计委要求督察员:每半年深入门诊或病房,明察暗访或角色体验1次,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同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报告,反馈有关问题。

 

信息显示,辽宁卫计委是在6月9日,给上述单位发的函件。要求在6月15日之前,各单位将推荐的社会监督员的相关信息,报送至辽宁卫计委。


根据时间脉络推算,社会监督员的信息已经送至辽宁卫计委,人员或许已经大体确定。

 

人群中,有双眼睛会多看药代、医生一眼

 

过不了多久,随着这些社会监督员的上岗,医院里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将会多了不少警觉的眼睛。尤其是来自公安、司法部门的监督员,以其对违法、不良行为的职业敏锐度,将混杂在人堆里的医药代表快速扫描出来,相信不是难事。

 

同样,通过角色体验,医生的工作习惯、交际对象也大体能够掌握。医生对某一种药的偏爱、开检查开的手软等细节,将会暴露。即便是普通人,也能看出其中的端倪;更何况是这些公安、司法人员。当然,前提是有这些不良事实的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在5月19日,辽宁卫计委曾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推荐40名社会监督员,并注明“非医疗卫生行业优先”。

 

此次辽宁卫计委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等“非医疗卫生行业”发函,请求推荐社会监督员,从而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可能性。

 

医疗行业不良风气的整顿,一直没有间断。国家卫计委在6月12日召开行风整顿的新闻发布会,强调对行风问题实行零容忍,保持高压整治。按照惯例,各个省份必须跟进铺开,昨天(6月17日)黑龙江卫计委就发布了整顿方案。

 

不出意外的话,近期大多省份都会出台整顿计划,对回扣、贿赂等问题肯定不会漏掉。

 



附:关于商请推荐医疗卫生系统社会监督员的函

 

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为深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优质服务杯”创建工作,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工作,现商请你单位推荐社会监督员1名,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

(一)热心医疗卫生事业。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有一定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积极收集他人对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二)反映存在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四风、红包、回扣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相关规定。遵守医疗卫生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医疗卫生系统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提出不合理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协助宣传医疗卫生系统典型事迹。宣传医疗卫生系统、医院及医务人员医德高尚、精益求精的救死扶伤工作作风。

 

三、社会监督工作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采取兼职、志愿的方式开展工作,无工作报酬,每半年深入门诊或病房明察暗访或角色体验1次,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同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报告,反馈有关问题。

(二)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请于6月15日前将推荐的社会监督员相关信息(附件)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杨硕硕

联系电话:024-2339561323388057(传真)

邮箱:lnwsyz@126.com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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