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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安徽六安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六安市天源医用氧厂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鉴于六安市天源医用氧厂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暂未换发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六安市天源医用氧厂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应停止一切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如遇到市场上有标示为该企业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后的瓶装医用氧气,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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