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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张建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建津,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裕良、北京凯德思达医药、广州鼎康医药等多家公司在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且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外币和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579.7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5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建津,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津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温德强、代理检察员张硕、韩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津及其辩护人李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建津利用担任天津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主管党政、行政及董事会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天津裕良公司、北京凯德思达医药公司、天津盛某公司、广州鼎康医药公司在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张某1、李某、张某2等人给予的现金、外币和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9.72063万元。
其中,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建津利用担任天津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负责主持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及善后工作事宜。
为使天津裕良公司在与天津医药集团所属企业天津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隆某公司)合作经营中,全额收回投资款项及获得最大收益利润等提供帮助。张建津先后多次在办公室、居住地附近及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威斯丁酒店公寓张某1的住所处等地,非法收受天津裕良公司董事长张某1给予的银行商联卡和现金人民币共计273万元。
此外,张建津在出国(境)期间,多次非法收受张某1给予的180万元日元、10万元港元、9万元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9.56933元)及20万元台币。
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建津利用担任天津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使北京凯德思达医药公司获取天津医药集团所属企业津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地尼胶囊”(世扶某)和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两款药品,在国内唯一合法的总代理经销商提供帮助。张建津先后三次在办公室、居住地附近,非法收受北京凯德思达医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给予的银行卡和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建津利用担任天津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天津盛某公司承揽天津医药集团形象设计、国内展会布展等装潢广告业务提供帮助。春节期间,张建津先后多次在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天津盛某公司张某2给予的商联卡和人民币共计11万元。
2009年初,被告人张建津利用担任天津医药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个人决定将天津医药集团所属企业,天津中新药业(600329,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制药厂生产的“清咽滴丸”药品在国内唯一合法的代理销售业务指定给广州鼎康医药公司经营。2015年3月间,张建津出国考察途径广东省广州市,非法收受广州鼎康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译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5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张建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79.7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