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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两票制出台!3大亮点、7大不同!所有要点全在这了!


6月29日,江苏省卫计委正式公布《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医改办发〔2017〕12号)。


执行时限


  • 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 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执行范围


  •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 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视同生产企业


  •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 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全国仅限一家)


▍多开一票的情况


  • 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


  • 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该情形全国仅限1家。


  • 纳入江苏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江苏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 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江苏省两票制文件三大亮点


  • 票货同行并上传: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


  • 取消配送商业遴选鼓励药企自助选择流通配送企业,无限制条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 耗材试剂大解放!取消对“医用耗材和检测实际集中采购中推送两票制”



▍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七大不同


  • 取消: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视同生产企业

  • 增加: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 取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 取消:江苏省经信部门对药企配合两票制执行情况与已出台的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相挂钩;

  • 取消:人社部门将医保资金拨付纳入协议条款;

  • 修改: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定义修改为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

  • 删除: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正式稿删掉“药品采购”四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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