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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家单位竟被省卫计委公示处罚,原因是……

近日

省卫计委在官网上

发布了两条行政处罚公示

有两家单位因为

违反了相关规定

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What!!!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6月21日,省卫计委在官网上公布了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据省卫计委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该院手术室麻醉准备间纤维支气管镜清洗、消毒未执行《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同时,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院罚款1000元的处罚。


那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以及第四十二条

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另外一家单位

又是怎么回事呢?



6月26日,省卫计委在官网上公布了对崇州市三江川旺塑料管厂的行政处罚公示。公示显示:该厂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证批件的涉水产品,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规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采购、使用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厂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处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 



 综合省卫计委官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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