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今年太原市申报和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三项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公布。
据了解,2016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975元,月平均工资约为4581元。以此为基准,太原市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4581元的60%的,以2749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4581元的300%的,以13744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749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4581元/月,不得高于13744元/月。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2749元/月,不得高于13744元/月。
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太原市市属机关行政单位、参公单位及全额事业单位从2017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警衔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绩效工资。冬季取暖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给予剔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养老金实发金额(不含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