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将正式施行。
《中医药法》中
关于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相关的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中医诊所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
(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聘用因违反规定而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
处罚内容: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本文来源:浦东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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