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涉军服务工作,按照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和省涉军退役人员权益保障领导小组要求,人社厅主要领导负责抓总,围绕关心解决涉军退役人员具体困难和诉求,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衔接,共同分析现有涉军政策。同时,人社厅加强对全省各地涉军退役人员情况调研,核实人社涉军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将拥军、惠军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我省涉军退役人员在就业、养老、医疗等相关方面的反映,人社厅在与涉军信访人员进行沟通的同时,积极与民政部门建立了政策研究和协调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专题研究会认真分析和讨论涉军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经过人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
2017年6月28日,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93号),对涉军退役人员享受就业、养老、医疗等政策,提出了解决措施。
要做好各类优抚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待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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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落实下岗残疾军人就业扶持政策。
要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要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到位,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养老保险后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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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为其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地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参照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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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07年7月6日之前已退休的涉军退役“九类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可参照2007年7月6日之后退休的涉军退役“九类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金。
来源:四川人社(微信ID:scrs_s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