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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 
  (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二)请各省按要求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我委监督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 
  (三)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督查省份、督查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执业地点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进行执业,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并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法人、负责人,以及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


二、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盖章后方有效;

三、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包括对内、对外承包),也不得以"合作"、设备租赁等名义和形式变相出租、承包科室;


四、医疗机构不准出卖、转让、出借或者变相出卖、转让、出借以及伪造、修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应用技术如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血液透析、心血管介入诊疗等的执业人员,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独立上岗;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质后方可上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六、医疗机构不准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诊疗技术或项目,如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七、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必须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严禁私自出诊;


八、医疗机构开展义诊必须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义诊;


九、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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