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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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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古往今来,人们对于美的执着追求仿佛成为了一种天性。随着医疗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求美者,开始接受并尝试使用手术、注射等方法让自己的容貌越来越美丽。医疗美容业无疑成为了一个当下正飞速发展的新兴行业。

谈到医疗美容,就不得不提及这些缔造美丽神话的“上帝之手”——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医疗美容行业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美容主诊医师的执业资质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可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想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医师,不但需要满足注册后在相关临床科室有固定年限的工作经历,还需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诊医师资格认定,通过考试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即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的工作。


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按照《决定》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事项、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五条,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修改部分:(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至此,彻底标志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取消。

目前,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只需满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诊医师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附件)及有关资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核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做好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页登记、备案信息录入和对社会公示等工作;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核查。

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之下,一定可以保障医疗美容医师队伍的规范化,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整体素质,使其健康稳步发展,给求美者打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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