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异地就医结算办理指南
01
转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当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要填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科主任填写转院理由,医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转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住院结算收据;
6、出院证、诊断证明;
7、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姓名和联系方式)
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自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转外前,符合转诊转院转院参保患者前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下列手续: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备案后可在就医地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02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一)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异地参保人员是指本市参保,统筹区外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的人员。异地参保人员需填写《长治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审批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后,方可享受异地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异地参保人员的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年底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消费。
异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须在经审批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1、《长治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审批表》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住院结算收据;
6、出院证、诊断证明;
7、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的:
符合异地安置要求的参保患者前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下列手续:
1、《长治市城镇职工异地安置审批表》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备案后可在就医地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待遇。
注: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就医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进行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03
职工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三 级 |
800 |
85 |
90 |
二 级 |
500 |
88 |
93 |
一 级 |
300 |
91 |
95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0 |
91 |
95 |
04
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三 级 |
800 |
70 |
二 级 |
500 |
70 |
一 级 |
300 |
70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0 |
70 |
05
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三 级 |
600 |
60 |
二 级 |
400 |
70 |
一 级 |
300 |
75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 |
80 |
承办机构:待遇审核科
服务电话:2031530
监督电话:202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