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该省方案要点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调整,对乙类药品进行调整,调整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剂型)不超过《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品种不调出,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剂型不调整。中药饮片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调入药品范围
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优先考虑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我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我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三、不予调入药品范围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四、数据资料
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调整药品应为我省遴选专家会议召开前批准注册的品种。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五、执行时间
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实施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组建领导机构、工作专班,完成目录比对工作,制定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则。
(二)评审阶段。组织专家组根据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进行药品评审,形成我省调整药品名单,报人社部备案。
(三)发布实施阶段。公布省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库,9月1日起执行。
全国各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特点汇总:
湖北是继贵州、青海、山西、宁夏、四川、海南、吉林之后全国第8个发布医保增补方案的省份,其他省份动态如广东于6月9日,人社厅在其官网,对医保增补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公示,国家谈判品种进入地方增补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广东医保目录的增补情况,都有了较详细的回复。
另一个有价值的动态是湖南,在其近期发布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对本省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开设“省级增补目录直通车”,对于省产同名药品,还将参照相关目录中已有产品及时将相关规格、剂型纳入或增补进入上述省级有关目录。
而已发方案的6省,在调入调出政策上,总体也有规律可循:
调入:已列入该省目录,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优先考虑。各省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以及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吉林】
1、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凡例及全部药品先纳入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
2、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
3、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
2017年版国家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以及国家人社部2017年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国家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我省执行和自行调整时均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4、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5、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6、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海南】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青海】
1、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山西】
1、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宁夏】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
2011年版药品目录调增品种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直接纳入我区药品遴选数据库。
【四川】
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
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贵州】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使用广泛和疗效确切的药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药品类别进行评审。
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调出:被注销或停产的药品一般都会被调出,除此之外,医保是托底,从某种程度决定了“适不适合该省用药情况”。
【海南】
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青海】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山西】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宁夏】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四川】
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贵州】
2010版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予以调出目录。
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和使用管理办法。
6省都明确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
在调整方面,总的来说宁夏目前属于比较特别的,该省方案提出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收到业界关注,受此政策影响,估计回药、藏药将有大面积增补的可能性;
由于目录调整(含调进、调出)限制在291个,民族药的调进意味着总的调整数量将超过291个(15%),这也意味着增补总数量或超过291个。
另外山西整合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整合城乡医保三个用药目录,对目前城乡医保使用药品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专家评审后,形成第一批调入的乙类药品;
第二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少量增补,通过专家投票遴选补充第二批乙类药品,按规定程序上报人社部备案后公布执行。
除了以上6省,福建已经直接转发国家版医保目录,意味着不会增补目录品种,但福建有10标采购结果,也相当于该省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了,福建不做增补调整还是有准备有底气的。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责任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