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读: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中医医疗服务,能及时为患者提供就医信息。但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受到利益的驱使,发布一些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的中医医疗广告,夸大治疗效果,不仅损害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扰乱医疗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延误患者的疾病治疗,给患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管理。
01明确广告审查主体
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其广告内容涉及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中医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本条赋予了其对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职责,其要认真担负起这一监管职责。
02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该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对未予批准的广告,医疗机构不能发布。
03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相一致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本条在广告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04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如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中医药法》出台,民生三问引关注!
—— 力求破解医师管理拧巴、制剂品种萎缩、药材质量下降等问题
目前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问题有: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药材种植养殖不规范,影响中药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中医药工作之前由于法制不健全,因人而异的现象比较明显。立法能够改变“人治”状况,“以法治医”,解决中医工作的多种历史遗留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使其不受干扰地健康前进。
—— 师承家传成为中医医师,医疗机构可对中药饮片再加工
《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中医药法》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 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严重超范围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黄薇介绍,中医诊所、中医医师超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本文来源:三九养生堂、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