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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十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将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在生产“炎可宁片”(批号:20150601、20150901、20150903)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量投料生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履行 2018年01月1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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