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省深化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把我省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向深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
一、巩固和扩大医改成果
(一)制定出台《甘肃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全省“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省医改办负责)
(二)按照申报综合医改试点省有关要求,拟定《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积极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省相关工作。(省医改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编办配合)
(三)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实际,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省医改办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贯彻国家相关部门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相应文件
(四)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九)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负责)
(十)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共同牵头负责)
(十一)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二)制定实施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具体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共同牵头负责)
(十三)待中央编办《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出台后,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省编办负责)
(十四)制定实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五)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细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负责部门,不列配合参与部门。
三、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十六)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细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实现合理有效分级分工,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力争90%的病人在县域内实现首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七)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八)全面启动省级、市级、县级和专科等不同模式、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14个市州各建立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十九)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加大对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二)督促市州、县市区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每个市州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明确省卫生计生委和高校所属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公立医院综合医改试点城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绩效考核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五)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庆阳、白银、酒泉3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二十六)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根据国家规划,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八)选择2—3个市州开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二十九)在酒泉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订适应甘肃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相关操作性文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各市州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市州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根据《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2 号),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借鉴庆阳市设立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做法,理顺管理体制,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分别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二)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三)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选择部分市州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其他市州积极探索。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市州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住院病人的80%。(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六)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七)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三十八)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并适时启动试点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负责)
(三十九)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四十)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一)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四十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2017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四十三)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四)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范围,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十五)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六)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全省三级公立医院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执行“两票制”;庆阳、白银、酒泉3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全面推行“两票制”;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推进“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七)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八)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做好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九)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十)选择部分市州开展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一)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二)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十三)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建立健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细则。(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十四)督促各市州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五)培养全科医生500名。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510名本科免费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900名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十六)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七)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八)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各地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十九)逐步完善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省级和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十)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为依托,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精准对接”健康医疗科技帮扶机制建设。开展深化医改支撑性课题研究。(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一)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二)继续推动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六十三)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十四)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1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同步加强和充实各级医改办力量。(省医改办负责)
(六十五)建立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六)积极总结推广各市州医改成熟做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省改革积累经验。(省医改办负责)
(六十七)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
(六十八)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督查考核工作。(省医改办负责)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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