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保基金认定为“特定款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公布。根据该批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一旦贪污这些款物将受到从重处罚。该规定于2017年8月7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下列情形”,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表述为“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来,贪污养老、医保基金的案件频发,一些涉案金额较少的案件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该批复明确了相关入刑范围和标准,有助于震慑不法分子、守好老百姓的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