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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药人有这些情形将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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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安徽宿州市药监局发布《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进行详细描述,其中包括若符合被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GSP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一年以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等12种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被纳入诚信黑榜。

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红榜;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含使用)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将“红黑榜”通过政务网站和信用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含餐饮)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

“红黑榜”管理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布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布其直接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诚信“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黑榜: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GSP证书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的;

(七)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一年以内累计受到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十二)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红榜: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和信用平台予以公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他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参照相关规定),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和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定年份、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备注等。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榜”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发布单位撤销其红榜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数据库。“黑榜”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榜”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和信用平台设置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专栏,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  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争进诚信“红榜”。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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