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票制实施意见》,“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1]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两票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两票制压缩目前药品流通环节普遍存在的多级经销体系,避免因流通环节层层加价而导致药价虚高。
据统计,截止2017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各地两票制实施情况见附表)。按照国家在《两票制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争取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推行“两票制”的目标,相信近期内“两票制”会在更多省市铺开,不少药企也根据新政策开始对其经销体系进行调整。
同时,“两票制”除了适用于药企外,在部分省份也已明确同样适用于生产医用耗材的医疗器械企业(如陕西省),我们理解两票制适用于医疗器械行业符合医疗体制改革的整体宗旨,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本文讨论的许多药企根据“两票制”的要求调整其经销体系中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对于医疗器械企业也将适用(下文统称“医药企业”)。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医药企业为适应“两票制”的要求,目前采用的对其经销体系的调整方案大概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案为,将一级经销商转变为代理商,医药企业直接与原二级经销商签订供货协议,直接向原二级经销商交付货物、开票和收款。代理商(原一级经销商)不再承担产品转售的职能和相关风险,仅是接受医药企业委托提供市场开拓和推广、代医药企业寻找和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代表医药企业与二级经销商就产品价格进行谈判等服务,并向医药企业收取服务费用。这种方案一方面对原一级经销商的商业利益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医药企业在经销渠道维护和物流配送方面的成本,还可能因其与原二级经销商直接签订供货协议,给医药企业带来更高的合同违约损失(比如货款回收方面)等法律风险,因此可能不是医药企业的首选方案。
考虑到将一级经销商完全转变为代理商在商业上的现实难度,有些医药企业会采取折中的方案。与第一种方案类似,医药企业还是与二级经销商建立直接经销关系(签订经销协议),由医药企业直接向二级经销商发货、开票和收款;但一级经销商的经销和转售职能可能实质上并未改变。例如,有些医药企业会同时与一级经销商约定二级经销商向医药企业发出的采购订单视为一级经销商向医药企业发出的订单,医药企业是代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销商发货、开票和收款,二级经销渠道的开拓和维护仍由一级经销商负责,且向二级经销商销售货物的风险也仍由一级经销商承担。[2]
第三种方案是选择经销网络覆盖面广的大型医药流通集团建立经销关系。根据《两票制实施意见》,药品流通集团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因此实践中医药企业未来很可能选择那些在多地有经销子公司的大型医药流通集团(国药、上药等)作为经销商,通过这些医药流通集团内部广泛的经销配送网络取代原来的两层经销网络,而在这些大型医药流通集团无法覆盖的配送区域,医药企业则可能选择独立的配送商配送产品。这一模式目前最为符合《两票制实施意见》的精神,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可能在合规性上风险最小,但长期依赖这些大型医药流通集团对医药企业而言可能丧失原有的优势谈判地位。
实践中,以上三种措施(甚至其他的变种)从两票制改革及商业运营的角度孰优孰劣尚无定论,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其中可能产生的反垄断法下的风险,我们结合已有执法经验可分析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