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4492号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规定,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品管理,我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等文件,拟制了《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至9月8日。反馈意见请发至:83134100@163.com电子邮箱,并附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的规定,为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政策,规范和促进我省低价药品生产流通,现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价药品管理方式。属国家低价药目录清单的药品,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建立低价药品动态进出机制。属国家低价药目录清单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我省药品交易办法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试行期自2017年XX月XX日起至2020年XX月XX日止。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