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269号)的有关规定,在我中心存放档案并领取《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一、需要携带的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二份;
(2)、《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加盖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2-3页,6-7页 ,9页;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和医疗)缴费的凭证;
(5)、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7)、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8)、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有复印件都要用A4纸
三、请于9月30日前准备好资料报晋中市就业指导中心
(来源: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