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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第三方物流大放开!药店兼并重组

▍来源: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理


药品流通大开放,第三方物流要兴起了!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药店兼并重组,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

 

《意见》指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如经营地址、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其储存、配送相关设施设备不低于企业原开办条件即可,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同时,《意见》对第三方物流、跨区域配送、以及“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也有所开放和支持。

 

对于第三方物流。《意见》指出,支持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我省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


取消对委托主体及委托范围的限制,委托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可追溯的前提下,按品种或配送区域进行委托。按品种或配送区域进行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公示公告开展业务,无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连锁药店跨区域配送。《意见》指出,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打破地区界限,集中统一配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在省内跨区域设置零售连锁企业分部,可不设仓库,委托本集团所属药品配送中心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配送。

 

对于“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除鼓励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远程审方”等外,《意见》还指出,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在与集团内药品批发企业或省内终端客户(零售药店、使用单位)开展省内药品(特殊药品除外)业务时,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选择以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

 

此外,虽然《意见》对事前运作大开放,但是对于事后监管却并未放松。《意见》指出,药品储存、配送的委托方是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么看来,委托给人监管仍需找对人,不然委托出事了责任还得自己担着。

 

《意见》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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