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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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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卫发〔2017〕317号关于印发《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和供应及时的前提下,通过分类采购,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2.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3.规范药品采购、配送,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集中高效、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4.完善采购平台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实行网上采购,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
5.积极推进省际跨区域集中采购,实现省际间药品采购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三)实施范围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由政府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等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
(二)工作管理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负责成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组),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三)工作机构(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依法依规提供采购服务。
(四)供应主体和采购主体。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主要面向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是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主体。公立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联合体是药品采购的主体,也是医疗机构与挂网采购药品的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的议价主体。
议价主体原则上为: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取得基层医疗机构的授权或签订委托协议后,以县(区)为一个议价主体,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县(区)可作为独立议价主体或自发联合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议价主体。
三、采购模式
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xzyxcg.com), 采用双信封招标采购、挂网采购、国家定点生产采购、国家价格谈判采购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活动的有关文件、所有公告、公示、通知、信息均通过采购平台发布。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为一周期,视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五、适用范围
参加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部分 集中采购目录编制与分类

一、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一)编制药品采购清单
1.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及无国药准字号的藏药制剂和藏药卡擦外,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纳入采购计划编制范围。
2.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本地区疾病谱、常见病、多发病和特殊病以及就医人群趋势变化等因素,结合本单位常规使用药品、专科使用药品、特殊使用药品等临床药品使用情况和上年度药品采购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
(二)制定药品采购目录
采购中心汇总全区医疗机构申报的“药品采购清单”,经专家论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形成《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暂行)》(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并分类列明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挂网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采购药品、国家价格谈判采购药品等目录。
二、集中采购目录分类
(一)挂网采购药品
1.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1)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执行。与常用低价药品同品种同剂型,但又不符合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规定的药品,同时纳入直接挂网采购。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按照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公布的药品清单执行。
(3)急(抢)救类药品:按照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公布的药品清单执行。
(4)基础输液:包括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容量的三种容量(100ml、250ml、500ml)的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的产品。
(5)血液制品等短、紧缺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包虫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治疗药品,以及民族药等。
(6)其他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国家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和医疗机构需求,纳入直接挂网采购。
2.挂网限量采购药品
双信封招标采购未中标、废标、流标的产品,列入挂网限量采购。挂网限量采购药品具体采购方式和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定点生产采购药品、国家价格谈判采购药品
按照国家确定的定点生产、价格谈判药品清单执行。
(三)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
除上述药品外,纳入双信封招标采购范围,划分招标单元实行竞价或议价采购。

第三部分 采购文件
  
一、编制
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集中采购各环节、步骤的内容,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发布。
二、发布和解释
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日期与企业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1天。采购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均以采购平台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由采购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和说明。

第四部分 企业报名与审核

一、报名条件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具有履行合同和保障药品供应能力。除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四)2016年以来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质量公告中,企业有生产假药记录的,或生产环节有抽检不合格记录的申报药品,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不接受其报名。
(五)2016年以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一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两次列入其他不良记录的,或被省外两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不接受其报名。
(六)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认证证书(《药品GMP证书》)的申报药品,不接受其报名。
(七)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允许一家生产企业参与申报。
(八)对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投标人同一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只能选择一个转换系数(包装数量)申报。
(九)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代表本企业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使用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原件与中文翻译件内容一致的公证书)。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基础信息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的情况,可只提供《营业执照》。
(2)《投标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原件)。
(3)《法人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境外生产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
(4)《报名承诺函》(原件)。
(5)《供货承诺函》(原件)。
(6)《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原件)。
(7)申报企业出具的2016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
(8)申报企业提供检察机关出具近10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基础信息材料
(1)《申报产品汇总表》(原件)。
(2)《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再注册批件》和全部补充批件(复印件)。
(3)《药品质量标准》(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标准》)(复印件)。
(4)2015年以来药品批次全检报告书(进口药品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报告书、分包装药品提供全检报告和口岸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5)产品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6)价格证明材料
提供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近一期采购中标/挂网执行价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3.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1)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采购药品、国家价格谈判采购药品按企业基础信息材料、产品基础信息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纳入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按企业基础信息材料、产品基础信息材料要求,以及按附件3经济技术标评审主要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审核和公示
(一)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采购中心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仅负表面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审过程乃至公布中标/挂网结果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按照相关规定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计入黑名单,其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报名,也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实质性修改、补充,但可以在采购中心的要求下递交澄清材料。
(三)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平台统一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中心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四)由采购中心汇总材料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公示,接受各方申诉质疑。有关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经分类整理后报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投标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若发生变化,投标人有义务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并提供新的申报资料。

第五部分 报价和解密

一、药品最高限价/参考价制定
(一) 制定依据
1.我区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实际采购交易价格。
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公布的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近一期采购中标/挂网执行价格,以及我区采集到的近期外省的中标/挂网执行价格。
原则上采集西藏、内蒙、新疆、青海、云南5省(区)。不足5个以实际计算,同一品规如有2个执行价格,以最高价格采集(以下简称:5省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
5.其他药品价格信息。
(二)制定规则
1.按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制定药品最高限价/参考价。
2.若生产企业更名,但药品批准文号相同的,则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申报产品的价格。
3.对于进口企业,只要在外省中标/挂网的药品商品名与申报药品的商品名相同,不区分具体生产厂,均视为同一产品。
4.药品包装不同,或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构成组合包装的与不带附加装置的等情况,均视为同一产品。基础输液按包装不同提供不同包装的外省中标/挂网价格。
5.对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均视为该申报产品在外省的中标/挂网价格。
(三)制定方法与公布
针对每家投标人的产品,依据上述来源分别制定最高限价/参考价(以最小制剂单位进行计算限价/参考价)后,对外公布,供企业报价时参考。投标人可在报价前,通过采购平台查询本企业具体产品的限价/参考价。
1.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以上述依据来源中的5省价格中的最高价格,以及企业自主报价,作为医疗机构采购的参考价格。其中,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等文件要求,执行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规定。与常用低价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但又不符合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规定的药品,按照上述依据来源中的5省价格中的最高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2.国家定点生产采购药品、国家价格谈判采购药品
按照国家公布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3.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
(1)同一品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有5省价格的,以5省价格中最高价格作为最高限价。无5省价格品规的,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最高限价。
(2)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最近一期采购中标执行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4.限价/参考价以采购目录标注的“最小制剂单位”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
5.投标人对本企业产品限价/参考价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依据,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予以答复。如无申诉,则视同无异议。
二、报价
(一)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采购平台,按《采购目录》所标注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最小制剂单位等对应药品信息,对所有通过审核的产品进行网上报价。同时,严格按照《申报产品报价表》要求填报纸质版和电子版(介质为光盘)报价材料。
纸质版报价数据必须与光盘报价数据、网上报价数据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二)对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投标人申报产品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有多个转换系数(包装数量)的,只能选择一个转换系数(包装数量)进行报价。请投标人务必认真填报转换系数。
(三)投标人所报价格是指在接受药品最高限价/参考价的前提下,报价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伴随服务等一切服务在内的价格。
(四)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五)报价按照“最小制剂单位”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等恶意竞争。
(六)投标药品报价为“0”、未报价、高于限价的,则该投标药品视为无效报价。
(七)除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否则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八)带有附加装置(包括加药器、注射器、冲洗器、溶媒)的药品所报价格须含附加装置的价格。
(九)报价时间:以采购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或修改报价。
(十)报价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解密
(一)实行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和纸质版报价方式进行报价解密。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报价和解密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程序报价/解密、或报价/解密不成功、或未递交纸质版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确有特殊情况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二)采购中心设置报价解密现场,邀请有关人员参与现场监督、与纸质版报价材料核对确认解密结果,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报价解密成功的报价,不接受企业的撤标申请。

第六部分 药品评审

一、评审组织
(一)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领导下,由监督组认真监督,根据药品类别,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的药学、医学、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药品评审工作。
(二)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实行全封闭评审。
(三)评审专家应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企业的药品评审。
二、评审方式
(一)挂网采购药品
由医疗机构参考以往采购价格、采购平台提供的挂网企业挂出的价格等信息,与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
(二)国家定点生产采购药品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定点生产药品清单,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议价。
(三)国家价格谈判采购药品
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的价格谈判结果,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议价。
(四)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
1.招标单元划分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前,组织专家论证,按《双信封招标单元划分细则》划分招标单元。具体招标单元划分细则详见附件4。
2.竞价组划分
同一招标单元以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为基础,划分3个竞价组。
第一竞价组: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一级/二级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药品;化合物专利药品(含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
第二竞价组:其他专利药品;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奖药品;首仿药品。
第三竞价组:其他GMP认证药品;其他进口药品。
同一品种同时满足多个分组条件的,按以上顺序依次予以划分。
3.双信封竞价采购药品
(1)经济技术标评审
按照竞价分组,各竞价组资质审核合格且成功报价3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药品,由采购中心采取双信封招标。
①指标体系。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合格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产品产量产能等指标,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全部由计算机客观评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具体指标评价体系详见附件5。
②入围。根据经济技术标入围规则,按经济技术标得分高低依次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并进行公示。如出现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相同、名次并列入围的末位产品,则同时入围。经济技术标入围规则:
合格投标产品数(个) 进入商务标评审产品数(个)
≤6 全部进入
7-8 6
9-10 7
11-12 8
12-14 9
15个以上 10
(2)商务标评审
对进入商务标竞价产品,各竞价组按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2个拟中标产品。其中价格相同的,以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拟中标;经济技术标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产品产量靠前者拟中标;无产品产量排名的以行业排名靠前者拟中标。未中标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2个作为备选拟中标企业。
4.双信封议价采购药品
同一竞价组资质审核合格且成功报价为2个及以下有效投标人的产品,由采购中心组织议价采购。
根据5省价格,采取人机对话或现场面对面方式进行。
(1)第一阶段:为第一轮价格谈判,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取5省价格的算术平均价,由企业确认。凡认可算术平均价的即作为拟挂网产品价格。不认可算术平均价的,进入第二阶段价格谈判。原则上第二轮谈判价格不得高于算术平均价。
(2)第二阶段:为第二轮价格谈判,采取人机对话或现场面对面方式进行两轮价格谈判。
评审专家根据算术平均价,结合5省价格,按照评审标准(药品质量、安全性、临床疗效、供应保障、市场信誉和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以及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利润等相关信息),对每一个产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各自给出该产品的建议价格,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后取平均值,为该产品的专家商议价。
投标人第一次出价低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企业认可后作为拟挂网产品;若高于专家商议价,则进入第二次出价;第二次出价不得高于第一次出价,若低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企业认可后作为拟挂网产品;若仍高于专家商议价,由评审专家组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企业认可后作为拟挂网产品。凡不认可价格的,则产品落标,按企业第二次出价纳入挂网限量采购。
5.其他事项
(1)同一招标单元,不同竞价组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关系,第三竞价组的产品拟中标/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第一、第二竞价组产品中最低拟中标/挂网价格。如有倒挂,按最低拟挂网价格调平。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挂网资格。
下列产品拟中标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按废标处理:
A、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中标价格。
B、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规格的大容量注射液的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双阀)的拟中标价格。
C、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规格的小容量注射液的玻璃安瓿→塑料安瓿的拟中标价格。
(2)在议价过程中,价格一旦认可,一律不得修改或放弃。
(3)拟中标产品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按照备选拟中标企业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替补。
(4)所有挂网产品价格由采购中心将最小制剂单位换算为最小包装单位价格(即:最小包装单位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转换系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对外公示公布。
(5)竞价分组、具体评分细则若有变动,以当期《采购文件》为准。
三、公示与执行
(一)采购中心将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的评审结果及拟中标结果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书面申投诉及澄清,逾期不予受理。
(二)公示结束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在采购平台公布执行的中标药品执行中标价格,既往中标/挂网结果作废。
(三)所有品规一旦中标,采购周期内一律不得放弃中标资格。
(四)中标人因药品质量、配送等原因被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拟中标产品最低中标价格,由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的备选拟中标企业确认后递补,不再组织新的招标。否则,纳入挂网限量采购。
四、价格调整政策
在采购周期内,对中标/挂网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我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等因素适时进行中标/挂网价格调整。
(一)采购周期内,中标/挂网价格如发生国家政策性调高,企业要求提高入围价格的,需递交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予以调整。
(二)采购周期内,如某企业品种申请下调中标/挂网价格,由采购中心公示后予以调整。
(三)本次中标/挂网品规价格低于本企业同品规(同通用名、同剂型)在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挂网价格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调整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挂网价格。否则,纳入挂网限量采购。
(四)中标/挂网品规价格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同通用名、同剂型)标外市场价格,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该产品中标/挂网资格。

第七部分 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一)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网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采购过渡期为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供货。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全部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三)对双信封招标采购、国家定点生产采购、国家价格谈判采购的中标产品,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二次议价。
(四)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和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优先采购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挂网限量采购药品采购总量和价格,医疗机构在采购时应参考同招标单元产品的中标价格并不得高于其原挂网价格;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的采购金额占临床年采购中标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二、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
(一)采购价格
1.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的成交价格,是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
2.纳入双信封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元/最小包装单位)是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企业向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除拉萨市行政区域外,其余区域中标价格执行中标成交价(元/最小包装单位),即中标成交价=中标价格+药品运价,是拉萨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企业向拉萨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药品运价计算公式如下:

行政区域 运价标准系数(%) 药品运价
(元)
拉萨市 — — 药品运价=中标价格×运价标准系数
山南市 地区 1.5
下属县及乡镇 2.0
林芝市
日喀则市
那曲地区 地区 2.5
下属县及乡镇 3.0
昌都市
阿里地区 地区 3.5
下属县及乡镇 4.0
(二)销售价格
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即为销售价格;常用低价药品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合同签订
(一)所有医疗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与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详见附件6。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中标情况,自行选择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合同。
2.基层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基层医疗机构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合同。
(二)合同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药品配送
(一)确定配送关系
1.在坚持中标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发挥政府信息引导功能,由采购中心公布配送企业经营资质及服务能力等情况,供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时参考。
鼓励中标人优先选择能担当有社会责任、配送能力强、配送业绩好、配送辐射能力和服务能力强、信誉好、医疗机构认同程度高的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2.同一地市,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选择1家配送企业,同一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最多选择3家配送企业。
3.在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按要求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否则,视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4.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变更需按程序报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因配送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
(二)配送要求
1.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配送进行配送。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协商确定。
2.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及时汇总医疗机构订单计划,并在医疗机构订单发出之日起2日内须响应订单,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8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配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日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至县级。配送药品的效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企业不能保障药品按时、足量供应的,造成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21号)和《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各级医疗机构及时向采购中心上报不供货、不配送、不及时、不足量配送等违约行为的企业。
4.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网上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或季度发送药品订单。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订单计划,原则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个月向同一生产企业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药款结算和回款
(一)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及时完成与中标人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验明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
(二)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按照《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开一次发票)。
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执行“两票制”作出承诺。
(三)依托和发挥自治区级药品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第八部分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
实施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制。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拟定方案,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若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二)区财政厅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工信厅负责督促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区人社厅负责核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做好中标药品医疗保险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
(六)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区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八)区工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九)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方案。负责组织对企业资质及产品注册等资料认真审核,建立相关药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采购平台;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经商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发布有关信息和变更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网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集中采购药品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二、健全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依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情况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标期管理,并根据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2010〕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办〔2013〕5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21号)、《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市场清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采购监管服务机构在采购过程中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开相关制度,对主要药品成交确认价格、供货企业、配送企业等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综合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相关部门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督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积分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内容。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四)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中标/挂网目录外的产品,不得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部分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并以补充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与本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采购平台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主要工作流程图
2.相关名词解释
3.双信封招标经济技术标评审主要材料
4.招标单元分组规则
5.经济技术标评价体系
6.标准化合同范本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主要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相关名词解释

一、采购中心:指“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二、医疗机构:指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三、投标人:指在国内注册,通过采购平台报名并经审查合格,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自行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符合上述要求的获得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四、中标人:指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通过专家评审最终形成供医疗机构选择,并提供配送服务的投标人。
五、配送企业:指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配送资质和条件,受生产企业委托,向给医疗机构提供中标/挂网药品配送及伴随服务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
六、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包装不合格产品及时更换;(4)负责所供药品临床应用的现场讲解或培训;(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等。
七、药品包装: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应配送的药品,均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八、双信封:指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九、国家一类新药: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后取得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6类的品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1-1.6小类)为依据。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必须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的投标药品(须在新药监测期内)。
十、国家中药保密处方: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品种。依据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发的证书原件的清晰彩色复印件进行认定。
十一、中药保护一级、二级品种: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且在保护期内的药品,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十二、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指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
十三、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药品:指在原发明国/地区曾经取得化合物核心结构专利证书(包括其中某一或多个成分为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原研专利授权联合生产的药品;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目前已过保护期,并且是中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
十四、其他专利药品:指专利保护期内或专利保护期外的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不包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一)天然物提取物专利药品: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过保护期的天然物提取物专利药品还需是中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
(二)组合物专利药品: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不包括以有效成分和制剂辅料、溶媒等辅助成分构成的组合,也不包括其中某一或多个成分为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的复方制剂和以改变配比为特征实施保护的组合物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有明确的组合物表述。过保护期的组合物专利药品还需是中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过保护期的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还需是中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
十五、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的药品:指国内企业生产,获得欧盟CGMP、美国FDA、国际药品监查合作计划PIC/SGMP、日本JGMP制剂认证、澳大利亚TGA制剂认证并在认证国有实际销售的药品。所称FDA/欧盟等制剂认证药品仅指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生产车间等的认证。
十六、首仿药品:指境内生产企业中首家仿制境外专利药品生产(仅指某品种口服及注射剂型的首仿),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首仿药品。
十七、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药品。指投标产品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前三位的品规或专利产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或具备新药证书药品的投标企业获得2014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投标企业的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十八、GMP药品:指国内生产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2011年3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
十九、进口药品: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并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二十、中药材GAP认证药品:指申报药品的主要成分(复方制剂组方的所有成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AP)。以证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GAP检查公告为认定依据。
二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奖:指投标产品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前三位的品规或专利产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或具备新药证书药品的投标企业获得201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投标企业的质量奖或质量管理奖。
二十二、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为依据。
二十三、最小制剂单位:口服制剂按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按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按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计。
二十四、最小包装单位:指药品的基本包装单元,是将药品装入与药物制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内,然后装入纸盒、容器等内,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如盒、瓶、袋等。
二十五、最小包装重量:指企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填报的最小包装单位的重量(单位为Kg,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二十六、转换系数(包装数量):指某种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量(0.1g×6 片/盒转换系数是 6,0.1g×12 片/盒的转换系数是12)。

附件:3

双信封招标经济技术标评审主要材料

一、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
提供药品单一生产企业2016年度全年增值税纳税报表(报表上应能清晰体现生产企业名称和税务稽核章,仅提供部分月份的,将不被折算成全年销售额,新成立企业除外)(复印件)。
二、企业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一)境内制药企业
需具备材料1,若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材料2。
1.提供投标单一生产企业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复印件)。
2.提供投标生产企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境外制药企业
提供药品企业是2016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6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名单


排序 制药企业 总部所在地   排序 制药企业 总部所在地
1 辉瑞 美国 26 凡利亚药品国际 加拿大
2 诺华 瑞士 27 大冢 日本
3 罗氏 瑞士 28 CSL 澳大利亚
4 默沙东 美国 29 Baxalta 美国
5 赛诺菲 法国 30 夏尔 爱尔兰
6 吉利德科学 美国 31 太阳制药 印度
7 强生 美国 32 施维雅 法国
8 葛兰素史克 英国 33 卫材药业 日本
9 阿斯利康 英国 34 优时比 比利时
10 艾伯维 美国 35 雅培 美国
11 安进 美国 36 费森尤斯 德国
12 艾尔建 美国 37 盖立复 西班牙
13 梯瓦 以色列 38 中外制药 日本
14 诺和诺德 丹麦 39 希杰第一制糖 韩国
15 礼来 美国 40 马林克罗 爱尔兰
16 拜耳 德国 41 住友制药 日本
17 百时美施贵宝 美国   42 远腾制药 爱尔兰
18 武田 日本 43 美纳里尼 加拿大
19 勃林格殷格翰 德国 44 再生元 美国
20 安斯泰来 日本 45 亚力兄制药 美国
21 迈兰 美国 46 艾健制药 南非
22 百健 美国 47 田边三菱制药 日本
23 新基 美国 48 雀巢 瑞士
24 默克 德国 49 Meda 瑞典
25 第一三共 日本 50 赫升瑞 美国
三、产品产能证明材料
材料(一)(二)需具备,若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材料(二)。
(一)提供投标生产企业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品产量的情况说明
(二)提供投标生产企业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主要品种产量材料(复印件)。
(三)提供投标产品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变更不包括产品技术转让)相关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均不予认定,纳入其他GMP药品。
(一)国家一类新药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药品属于国家一类新药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0月1日后核发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复印件)。生产批件注明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6类的品种或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1-1.6小类。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必须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的投标药品(监测期内)。
(二)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一级/二级品种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药品属于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或中药保护一级/二级品种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中药保密处方证书(保护期内)或国家一级、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保护期内)(复印件)。
3.证书必须是直接颁发给生产企业的投标产品。
(三)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信息等证明材料或药品批件上必须有该产品质量标准达到进口原研药品标准的明确标注(复印件)。
(四)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药品属于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国家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对投标企业投标药品立项通知和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生产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2014年以来获得的有效期范围内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投标企业的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附评奖标准和结果的官方文件)(复印件)。
3.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前三位品规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投标企业投标产品的专利证书、投标产品新药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的物价文件(四类材料提供一类即可)(复印件)。
(六)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药品证明材料
材料1、2、3需同时具备;原研专利授权联合生产药品还需同时提供材料4。
1.提供投标药品属于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原发明国/地区的化合物专利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国家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的证明材料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文件(两类材料任提供一类即可)(复印件)。
4.提供原研厂家专利授权联合生产的证明(原件)。
5.提供2012年以来3个以上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该产品质量层次认定为“专利”、“原研”、“单独定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证书的进口药品,若在国家相关文件中发展改革委物价文件中曾给予其“原研”认定或属于该化合物首次应用于医疗用途的,予以认定。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文件的专利,不予认定;提供的国家区别定价文件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原研企业)非投标企业,但该生产企业(原研企业)已授权投标企业生产投标药品的,予以认定。
(七)其他专利药品(指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的药品)证明材料
企业自主研发的保护期内的专利需同时提供材料1、2,属于专利转让的需同时提供材料1、2、3,属于过保护期专利需同时提供材料1、2、4。
1.提供投标药品属于其他专利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颁布给投标药品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提供国家专利局对该专利应用于投标企业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国家质量一致性评价参照药品的证明材料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公布的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文件(两类材料任提供一类即可)(复印件)。
(八)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的药品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产品获得美国FDA、欧盟CGMP(仅指德国、英国、法国、荷兰、丹麦、比利时、西班牙、瑞典、瑞士、芬兰、意大利)、国际药品监查合作计划PIC/SGMP、日本JGMP制剂认证、澳大利亚TGA制剂认证并在当地销售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投标产品获得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在某欧盟成员国的可提供该成员国的GMP认证证书)、国际药品监查合作计划PIC/SGMP认证证书及日本厚生省产品认证证明文件、澳大利亚TGA认证证书(复印件)。仅指制剂认证,不包括原料药和车间认证。
3.提供投标产品2014年以来连续2年向认证国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提供美国FDA、欧盟CGMP(或成员国GMP)、PIC/SGMP及日本PMDA网站、澳大利亚TGA网站关于认证的产品截图(复印件)。
5.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通过制剂国际认证企业”材料(复印件)。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奖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生产企业获得省级政府质量奖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2014年以来获得的有效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投标企业的质量奖或质量管理奖证书(附评奖标准和结果的官方文件)(复印件)。
3.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前三位品规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投标企业投标产品的专利证书、投标产品新药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的物价文件(四类材料提供一类即可)(复印件)。
(十)首仿药品证明材料
材料1、2需同时具备。
1.提供投标生产企业投标产品属于品种首仿的情况说明(原件)。
2.提供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某品种口服或注射剂型首仿(口服及注射剂型不再细分)的证明(证明中需明确标注有“首仿”),以及提供首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号、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新药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一品种口服及注射剂型(不区别规格)的首仿证明分别有多家企业提供的,以新药证书颁发时间最早的认定为首仿(投标药品的通用名应与新药证书的药品名称一致);均无新药证书的,以药品批件颁发时间为判定依据,颁发时间相同的以编号排名最前的认定为首仿。
3.提供2012年以来3个以上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中,该产品质量层次认定“首仿药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一)提供投标生产企业获得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提供中国医药报社、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最新《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排名》(复印件)。
(三)提供投标产品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前三位品规的证明(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来源证明材料
产品(复方制剂指所有成分)原料来自本厂或本集团内其他厂家生产证明(材料(一)和(二)需同时具备,本集团内其他厂家生产原料的还需同时提供材料(三)(四))。
(一)提供药品原料来自本厂或本集团内其他厂家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提供企业原料药通过GMP认证或中药通过GAP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提供原料药生产批件和在产证明(复印件)。
(四)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复印件)。
七、药品质量抽检抽查证明材料
提供投标生产企业全部产品在2016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被抽检结果的情况说明,如有抽检不合格记录的,需注明不合格记录的次数以及涉及的不合格药品的通用名、规格、剂型、抽检批次和包装,以及质量公告具体来源(原件)。
投标生产企业同一药品不同批次在同一质量公告中有抽检不合格记录的按1次记录计算。
八、企业公益捐赠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一)提供投标企业对自治区或自治区投标企业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公益捐赠事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提供2014年以来各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红十字会等部门颁发的证书及奖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附件:4

双信封招标单元划分细则

本招标单元划分细则用于双信封招标竞价组的划分。基本原则为: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有关属性,以国家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证或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按通用名、剂型、规格划分招标单元。
一、品种划分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种为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不同盐基、酸根、溶媒、酯类衍生物、结晶水、螯合物等归为同一品种。
(二)中成药按不包含剂型的中文通用名称进行品种划分。
二、剂型划分
剂型 分组描述
片剂 1.普通片:包括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包衣片、干压包芯片、双层片、异型片、划痕片、浸膏片等。
2.含片、口腔粘附片、口颊片、舌下片、润喉片、咀嚼片、口腔崩解片归为同招标单元。
3.分散片:包括口服泡腾片。
4.肠溶片:包括肠溶薄膜衣片。
5.缓释片:包括缓释片、双释片、缓释包衣片、肠溶缓释片。
6.控释片:包括控释片、控释包衣片、肠溶控释片。
胶囊剂 1.硬胶囊。
2.软胶囊(胶丸)。
3.肠溶胶囊:包括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等。
4. 肠溶微丸胶囊。
5.缓释胶囊:包括缓释胶囊、双释胶囊、肠溶缓释胶囊、缓释微丸胶囊等。
6.控释胶囊:包括控释胶囊、肠溶控释胶囊、控释微丸胶囊等。
颗粒剂 1.颗粒剂:包括颗粒剂、细粒剂、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混悬颗粒剂、干混悬剂、干糖浆颗粒剂、茶剂、茶饼剂、袋泡剂等。
2.缓释颗粒剂
3.控释颗粒剂
丸剂 1.滴丸剂:包括各类滴丸、微丸。
2.大蜜丸、蜡丸归为同招标单元。
3.小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糖丸、口服锭剂归为同招标单元。
4.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归为同招标单元。
煎膏剂 包括煎膏剂、浸膏剂、流浸膏剂。
散剂 包含散剂、粉剂、药粉、撒布剂、撒粉、口服溶液用粉、冻干粉。
口服溶液剂 1.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合剂(口服液)、内服酒剂、内服酊剂、露剂、酏剂、滴剂归为同招标单元。
2.口服凝胶剂。
3.口服混悬液、混悬滴剂、口服乳剂、乳液、口服胶浆剂、胶体溶液归为同招标单元
外用溶液剂 包括搽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外用锭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油剂、甘油剂、醑剂、漱口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外用胶浆剂、外用乳剂。
注射剂 1.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2.普通注射液、脂质体、脂微球、环糊精包合物、脂质乳、乳剂、干乳剂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气雾剂 1.气雾剂、粉雾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溶液剂、液体吸入剂归为同招标单元。
2.喷雾剂。
软膏剂 1.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乳胶剂归为同招标单元。
2.外用凝胶剂。
外用贴膏剂 包括贴膏剂、贴剂、贴片、橡胶膏剂、橡皮膏剂、巴布膏剂、膏药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外用敷剂、膜剂、透皮贴剂。
栓剂 肛门栓(含直肠栓)、尿道栓、耳栓、阴道栓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滴鼻剂 含玻璃酸钠的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滴耳剂 所有归为同招标单元。
滴眼剂 含玻璃酸钠的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眼膏剂 包括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植入剂 包括植入剂、缓释植入剂。
三、其他划分
(一)规格以有效成分含量为划分主要依据。
(二)剂型相同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凡用法用量相同,归为同一招标单元。
(三)无明确含量,但有明确装量/重量等的制剂,按不同装量/重量等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四)滴眼剂、滴鼻剂等液体制剂,以及软膏、乳膏等外用固体制剂,按有效成份百分比及容量不同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五)抗微生物药物的复合制剂组方比例不同为不同招标单元。
(六)复方制剂通用名不同,但主要成分相同、规格基本一致的,归为同一招标单元。
(七)注射剂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组招标单元。小于50ml为小容量组招标单元,同组同含量时不再以容量细分。大容量注射液按玻瓶、塑瓶、软袋、软袋双阀、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双阀分为不同招标单元;小容量注射液按塑料安瓿、玻璃安瓿分为不同招标单元。其他药品不区分包装。
(八)中成药颗粒剂、中药糖浆剂有糖型、无糖型(含低糖型)仅根据质量标准、说明书和生产批件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九)药品通用名如标注有Ⅰ、Ⅱ等罗马数字加以分型的,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胰岛素(含胰岛素类似物)按照生产批件或注册证通用名划分为不同招标单元;预混胰岛素(含胰岛素类似物)按混合比例不同划分为不同招标单元;特充、笔芯和瓶装胰岛素划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一)带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生产批件和药品外包装为准,划分不同招标单元。
(十二)增加临床适应症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补充批件的,划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三)呼吸系统疾病须使用特殊附加装置并通过吸入途径给药的药品,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四)腹膜透析液按生产批件或注册证通用名分为不同招标单元,不区分包装材质。
(十五)氨基酸注射液按组份种类不同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六)造影剂含药量相同但浓度不同的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七)生物制剂不同亚型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十八)长链、中长链脂肪乳划分不同招标单元。
(十九)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划分不同招标单元。
(二十)肝素按照生产批件中药品通用名不同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二十一)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成分(含体外培育,须有生产批件明确标示)与人工成分区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二十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列出的具体品种、剂型及规格不进行合并,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处方集对应的剂型、规格为准分为不同招标单元。
上述划分原则未涵盖的品种、剂型、规格药品,可根据评审专家组论证意见进行划分。


附件:5
经济技术标评价体系

评审指标 分值 备注
销售额
(15分) 年销售额25亿元(含)以上 1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20亿元≤年销售额<25亿元 13
15亿元≤年销售额<20亿元 11
10亿元≤年销售额<15亿元 9
5亿元≤年销售额<10亿元 7
3亿元≤年销售额<5亿元 5
1亿元≤年销售额<3亿元 3
年销售额<1亿元 1
行业排名
(15分) 境内制药企业 境外
制药企业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化学药品 中成药 生物制品 进口药品
1-20名 1-15名 1-10名 1-25名 15
21-50名 16-30名 11-20名 26-50名 13
51-100名 31-50名 21-40名 无排名 11
101-150名 51-100名 41-60名 9
151-200名 101-150名 61-80名 7
201-250名 151-200名 81-100名 5
251-300名 201-250名 101名以后 3
301名以后 251名以后 1
产品产能
(7分) 产品产量得分=3+(投标药品产量/同竞价组药品产量之和)×4 7 具体要求见附件3。
药品质量
(30分) 国家一类新药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一级/二级品种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药品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化合物专利药品(含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 30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其他专利药品 2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获得FDA/欧盟等制剂认证的药品 2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奖 2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首仿药品 2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其他GMP认证药品、其他进口药品 20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有效GMP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为依据。
产品原料来源保障情况
(5分) 原料来自本厂(集团) 5 具体要求见附件3。
原料来自非本厂(集团) 2
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
(10分) 投标人所有品种没有假、劣药和抽检不合格记录 10 以2016年以来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等为依据。
投标品种无抽检不合格记录,但该厂其他产品有一次抽检不合格记录 5
投标品种无抽检不合格记录,但该厂有二个以上其他产品抽检不合格记录或该厂其他同一产品有二次抽检不合格记录 0
存储条件
(3分) 药品存储条件优于同竞价组药品的(存储条件仅指常温与非常温,需企业申请并提供比较材料) 3 如其他药品需冷藏保存,该药品可常温保存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最新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
存储条件相同 2
药品存储条件不优于同竞价组药品的 1
有效期
(3分) 以同竞价组药品中有效期最低的为基准,高于同竞价组2年以上的药品 3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最新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
以同竞价组药品中有效期最低的为基准,高于同竞价组1年以上的药品 2
不高于同竞价组的药品 1
市场信誉(配送能力)
(3分) 无不良记录 3 以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情况为依据。
首次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 2
有不良记录 0
社会信誉(3分) 企业在全国均无不良记录的 3 以近3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转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为依据。
企业在省外有1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其它不良记录的 0
企业质量管理及创新能力
(3分) 《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的企业 3 具体要求见附件3。
无 0
社会责任
(3分) 公益捐赠1000万元以上 3 具体要求见附件3。
500万元≤公益捐赠<1000万元 2
50万元≤公益捐赠<500万元 1
备注:1.产品类型评分中,如果产品符合多项指标条件,按照最高得分项评分,不重复计分。2.产品质量抽检情况、社会信誉等部分评审指标可由企业提供并进行承诺,若被举报核实提供虚假情况的,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参加西藏自治区集中采购资格,自取消之日起本周期和下一周期不得参加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并列入不良记录。

附件:6
                          合同编号:

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供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93号)、《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藏卫发〔2017〕317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药品
一、甲方须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www.xzyxcg.cn)采购中标/挂网品种,禁止线下采购。
二、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和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详见附件)、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供货期限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对挂网中标药品进行配送。乙方应自甲方订单通知之日起2日内响应订单,并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8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配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三条  采购价格
甲方按自治区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或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的交易价格进行网上采购,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附加费等一切服务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采购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二、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采购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和有关单据。
第五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一、甲方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药品发票(国家税务)在甲方药库,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甲方签字验收后即视为验收合格。同时查验乙方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要求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药品的药品在     日内进行退换,不得影响甲方临床使用。如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暂时封存,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验收不严、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二、乙方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供查验,并与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采购周期内遇到药监部门抽查甲方的药品,其抽查数量由乙方补齐,对存在问题的药品所产生的查封、没收、罚款等,由乙方承担责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三、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四、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登录平台确认退货。
五、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交易价格已包含上述伴随服务涉及的费用,提供以上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第七条  甲方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乙方配送的合格中标药品,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四、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并严格执行“两票制”。
五、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履约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并且按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的药品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议价成交药品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四、已确认的议价成交的药品,自签订购销合同之日起至本次采购周期结束,乙方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五、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查处。
六、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两票制”,对甲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举报。
八、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规采购非挂网中标药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承担违约责任,由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西藏自治区纪检、纠风、检察等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果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的履行。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至提供配送及伴随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本周期和下一周期不得参加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
四、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及伴随服务。
五、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未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同时不影响乙方享有已履约事项的权利。
六、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甲、乙方因违反“两票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合同双方可不执行“两票制”。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确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终止合同
一、采购期满合同终止。
二、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一)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二)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三、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四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二、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档一份、一份由甲方报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附则
一、由配送企业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必须将中标生产企业正式合法有效的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卫发〔2017〕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及有关药品管理规定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药品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采购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 剂型 规格 最小制剂单位 转换系数 最小包装单位 包装材质 生产企业 最小包装单位交易价格(元) 备注
                 
                 
                 
   注意:乙方的配送批量以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甲乙双方交易订单号所体现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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