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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实施后,医药企业竟“地位”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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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细则出台


    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中,要求综合医改试点 11 个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0 个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全国各省市积极行动,据最新统计,全国 26 省仅剩 5 省未出台“两票制”实施细则。“两票制”相对于过往的“多票制”,重点打击药品从药厂到医药公司间的层层转销和过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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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是刚需

“两票制”前


“两票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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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不可行


     各省基本票制的了的过票行为已失源的自介或医开始病急商收向代额的的形式进


违规打款模式



但如此操作会面临两大困境:


一、存在合规风险

多数代理商为自然人,无药品经营资质,同时,在没有相关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函件的情形下,企业长期、多次收取个人资金,存在合规风险。


二、无法应对税务问题

医药公司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无法将无凭证、较长期、较频繁的保证金的流动合理入账,审计、税务方面也无法应对。


另一方面,上述违规操作,对药厂、医药公司和代理商来说,还存在以下风险:



 1、涉嫌违法经营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 年第94 号)》,如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等行为的,医药公司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涉嫌财务违规,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若没有对应的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证明作为记账依据,并且涉及资金金额较大,会引起审计的质疑,若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很可能出具非标意见。


3、涉嫌税务违法,根据国卫医函〔2016〕172 号《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部委将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今在“两票制”推行的大背景下,作为非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药品代理商,为继续经营生存,采用个人向药厂或医药公司支付药品底价款、全价款或保证金等形式介入到药品流通领域以维持其生存发展,该种行为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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