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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防止患者在医院轻生,义务?责任?听听权威律师怎么说~


本期案例

   

医务工作者有时会遇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比如紧急抢救患者,剪掉其衣服,却遭遇患者家属索赔;碰到一些情绪激动(亢奋)的住院患者,三言两语就会遭遇拳头;有时还要担起“警察”的职责,防止部分患者转眼间走失或在医院轻生。这些事情让不少医务人员大伤脑筋。近日,一位从事临床工作20余年的医务人员遭遇了尴尬。

 半个月前,这位医务人员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位电击伤的18岁女孩儿(因碰触高压线轻生被毁掉一条胳膊,入院治疗后多次企图自杀)。医院只好派了一个特护小组跟着她,几乎白天黑夜不离人。即使这样,她也总能找到离开的理由,一不小心就跑出病房冲到马路中央,医生、护士紧随其后,拉其回到安全地带,好几次都导致医院门前交通瘫痪;有时,她偷偷地藏到病房地下室,看着医生、护士忙前忙后地找寻。


 这样的状态估计还要持续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因为这位姑娘的面部及四肢还有其他烧伤尚未痊愈。每每想到这些事,这位医务人员都感到压力很大,要全力提防这位姑娘在医院轻生。


 那么,救治患者的医院及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到底有没有义务防止住院患者(尤其是重度心理疾病患者)轻生呢?



 患者入住医院时,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冠洪

律师说法:

民事主体要承担责任,前提是违犯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即应承担责任。


患者入住医院时,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一般的患者(主要指躯体疾病患者,不包含精神疾病患者),医院不负有监护义务。若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诊治,也根据患者的情况划分护理级别并提供了相应的护理服务,但患者却轻生了,医院就无须为患者的轻生担责,因为医院对患者诊疗、护理与患者轻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特殊处理。对于进行隔离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医院对其诊治、管理、看护责任与一般的患者住院不同。在实践中,医院是否具有监护职责虽然有争议,但是如果发生患者自杀、自残等损害,医院需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轻度的精神疾病患者,住在开放性病房,且一般由家属陪护,医院已经按照精神疾病患者的护理要求尽到了责任,如果患者发生自杀等情况,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上文中,这位医务人员所碰到的患者已经明显表现出精神疾病症状,医院就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看护,防止其自杀。


其实,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医院的主要责任是治疗不包括防止患者轻生的责任。法律具有指引性,不能向医院、学校等机构强加责任。若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要求这些机构承担责任,造成的结果可能使整个社会受到伤害。目前,有些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畏首畏尾” ,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此类情况应引起公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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