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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及程序

一、一般住院补偿。

(1)住院起付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300元和100元。

2)住院实际补偿比例。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和90%。县中医院、县妇保站住院补偿比例为85%。分级诊疗补偿比例县级为75%,乡级为85%。    

3)住院封顶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10000元和3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农民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统一提高到1000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站住院单次封顶线为6000元。

4)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政策。对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外伤证明后方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5)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二、住院正常分娩补偿政策。

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县级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若剩余费用县级不足650元,乡级不足300元时,将按实际剩余金额全额报销。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三、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

对于同时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政策和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参合患者,原则上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补偿,再由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理赔补偿,最后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各项保障措施叠加后,参合患者获得的补偿总金额不得高于住院总费用。

四、新农合精准扶贫优惠政策。2015年起,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16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五、住院补偿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县内住院补偿程序:患者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到县内县乡医疗机构就诊→医师核实身份→住院治疗→出院时现场直报。(从2014年7月1日起,金穗惠农卡将全面取代合作医疗证,参合农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能使用新农合“一卡通”。

(二)县外住院补偿程序:患者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条件限制无法诊治时,由首诊医生科主任开具转诊审批表→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合管科审批盖章→县合管办批→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卡、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销。

  (三)外伤住院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因非人为因素或自己不慎造成意外而住院的,先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新农合调查并出具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当地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证明),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属他人承担责任或已经有关方面予以补偿者,新农合不予补偿。

六、住院报销药品和诊疗项目。

严格执行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6版)》、《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诊疗目录(2016版)》、规范审核。对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七、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补充意见甘卫医政发〔2017〕109号中所确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250个病种、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个病种,病种费用可依据参考定额(中西医同价)标准上下浮动,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病种定额标准的130%。

对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患者执意要求转诊且经过医疗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意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基金分别按照县、乡两级分级诊疗确定病种相应定额的50%(2015年)、20%(2016年)比例报销,2017年及以后新农合不予报销。转出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县级1000元/例、乡级300元/例)。对私自外转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各自所承担的分级诊疗病种严格把关,积极收治患者,不得随意外转。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基金结算时予以扣除兑现。


八、温馨提示

(一)转诊和转外就医结算

1.转诊。参合患者转外就医时,必须持县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医院负责人签字和公章的诊断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的相关手续,未经县合管办审批同意私自转外者将不予报销(急诊病人在三日内可由家属到合管办补办);在外务工上学及访亲者,将凭务工单位、学校及亲戚所在地居委所提供证明进行医药费的报销,无证明者将不予报销。

2.转外就医医药费的结算。转外就医患者医药费的报销必须执行先公示后补偿的原则。患者出院后携带新农合“一卡通”、户口本及医院的相关就医资料到本乡镇卫生院报审并办理转外就医患者公示证明,公示七日后方可报销。无转外就医患者公示证明者将不予报销。

3.不能干下列违法违规的事情:转借、出租身份证;用假发票、假冒参合或串通医护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补偿金等。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这些都是经济犯罪。

4.做到合理就诊:就诊时,根据病情需要,一般小病在乡镇;大病到县级医院,重大疾病经县级二甲医院转诊,才到省、市级医院。还要注意医院补偿起付线,起付线越高,个人负担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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