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服从”是确立党内生活严格秩序的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党的集中和统一的根本组织纪律。
“四个服从”的内涵
指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处理党员个人同党的组织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从根本上说即是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一是要服从组织的领导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置于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二是要服从并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即使是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不服从党组织决定,或者阳奉阴违,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坚决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党内决定问题的基本原则。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便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才能统一起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党内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可以保持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实施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也有利于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为局部利益而不顾党的整体利益,拒绝乃至反对上级组织的领导。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改变。在上级组织未采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之前,以及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按上级组织原来的决定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认为执行原来的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时,可以边采取行动边报告,或事后立即报告,请求批准。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
即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和党中央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全党各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中央是全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统率全党行动的最高指挥部。党中央有高度的权威,党才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因此,全党每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摘编自《党务工作者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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