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最网
首页

到底咋回事?这些单位因为违规被处罚了!

卫监君说

然而你觉得

好吧,卫监君只有说明一下了

于是


咳咳!没错!

根据日前省卫计委官网发布的信息

最近一些单位,因为违规

被公示处罚了


到底有哪些单位

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处罚呢?

跟着卫监君一起来看看吧!



1

岳池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岳池单采血浆站)

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2

成都鑫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辖的中铁西子香荷小区游泳池

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3

成都向阳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管辖的世纪锦苑小区游泳池

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PS:《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详细信息见上。


4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管辖的

中海锦城2期小区游泳池

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PS:《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详细信息见上。


5

成都鑫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管辖的万和苑小区游泳池

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PS:《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详细信息见上。

本文内容综合省卫计委官网

END

大家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是我们的卫生监督员!

关注丨我省将取消对社会办医机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

都是坑,菇凉们别再上当了!

相关话题

相关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