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推行时间/过渡期 |
适用范围 |
发文时间 |
关于“两票制”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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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同生产企业 |
基层地区配送 |
集团内部调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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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 |
2017.1.9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福建 |
2009年起 |
全省 |
2017.2.4 |
1、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2、为确保全省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送到位,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3、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其中三明的药品配送按三明联合限价采购方案执行),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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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
自2017年1月1日起,有不执行“两票制”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的药品耗材(进口)供货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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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 |
严格执行“两票制”,且票货同行,杜绝假药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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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4 |
确标生产企业直接与确标片区各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范本附后),由生产企业直接开具相应药品销售发票给各医疗机构(一票制),医疗机构按到货时间起算30日内结算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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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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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
2016.10.8 |
(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 |
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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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8 |
1、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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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5 |
1、重点检查“挂靠、走票”现象;2、严格界定偏远山区(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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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 |
六安市:舒城县(共7个);霍山县(共14个);金寨县(共2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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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7 |
桐城市(4个);怀宁县(8个);潜山县(8个);岳西县(12个);太湖县(8个);望江县(5个);迎江区(1个);大观区(1个);宜秀区(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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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2016年12月15日起(具有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品种) |
全省公立医院 |
2016.12.16 |
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同一法人); |
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企业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配送企业,视为内部调拨,属于流通一次发票 |
重庆 |
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6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 |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
2017.1.3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以上情形仅限1家 |
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
2017.5.4 |
实施时间: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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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5 |
根据“两票制”工作要求对我区联合体有效用药目录配送企业是否取得一级代理资质进行梳理,继续保留现有配送企业能够按照两票制要求供应的药品目录合同;对不能按照两票制要求供应的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原则上取消不符合两票制要求的用药目录合同,同时对应增补符合两票制要求的用药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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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 |
实施时间: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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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 |
实施时间:2017年6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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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6 |
实施时间: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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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31 |
2017年6月1日起,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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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2017年1月1日起,过渡期不得超过6月30日 |
全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 |
2017.4.24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 1 家商业公司);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适时推行“两票制” |
2017.4.21 |
2017年4月1日起,各县、镇、村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特殊情况下可设立过渡期,但不得超过6月30日;各城市公立医院“两票制”工作按(安医改办函〔2016〕11号)和(安卫计函〔2017〕42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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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 |
2017年4月1日起,在3所县级公立医院和14所镇卫生院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划定两个月的过渡期,从6月1日后,对未执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的县、镇公立医疗机构一律不予结算药款,未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配送企业或药品耗材品种一律取消供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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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实施时间: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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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
分三步实施:11月1日~11月11日为资料收集整理阶段;11月14~30日为“两票制”试运行阶段;12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必须向库房提供:①生产企业开具的该药品同批次进项发票复印件(加盖配送企业鲜章);②销售发票及随货同行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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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各配送公司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法人或主管销售的负责人签字及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以书面上报药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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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2017年4月7日起施行,给予5个月的过渡期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 |
2017.4.7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
原则上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湖南 |
2017年4月11日起启动实施,9月30日前为过渡期,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 |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 |
2017.4.11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浙江 |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3个月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
2017.4.28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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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新增)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宁夏 |
2017年(2018年) |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逐步推行 |
2017.1.1 |
1、药品生产(集团)企业设立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企业);3、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和宁夏总代理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仅限一家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或者宁夏总代理企业)可暂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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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1)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
2017.5.24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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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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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 |
4月20日起正式实施,4月30日前不能做到“二票制”的配送企业或配送品种,医院将该改变配送渠道至能够提供“二票制”的配送企业采购。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一票查询数据库”,在本院的药品配送清单上增加一列“一票发票号或流水号”;部分普药或短缺药品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医院许可同意后可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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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 |
(1)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2)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以上情形仅限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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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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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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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
2017年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表示,探索药品采购“两票制”,通过提高采购集中度、压缩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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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 |
会议围绕国家版“两票制”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为使拟制定的本市“两票制”实施文件更具可操作性,倾听各企业意见。上海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副处长徐建春表示,将努力达到两个最大化——;“两票制”实施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在推行“两票制”中利益保护最大化(注:点开链接查看“企业诉求”&“企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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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 |
近日据悉:上海“两票制”从四月份开始执行;先由两大商业公司开始,七月底要求“两票制”金额达到80%,年底全市所有商业均要达到100%实现“两票制”;上海的“两票制”政策与国家要求一致,而且所有的生产、商业企业必须承诺两票制,并基于此确定配送关系,另外经营企业必须上传采购信息(从生产企业起),有一点值得注意:增加集团公司由下往上和销售到卫生站可增一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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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 |
据悉,在2016年7月第一期中标药品经营企业会议上,主办方要求“在执行GPO工作同时推行两票制”,后遭到配送企业集体反对,被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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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2016年11月7日起 |
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 |
2016.12.28 |
探索实施药品配送“两票制”试点。在药联体联合采购中,生产企业直接参加议价的,要确定配送企业,持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委托书)参加议价;经营企业参加议价的,要持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或委托书)参加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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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7 |
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稳步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在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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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6 |
鼓励潍坊、东营、威海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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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7月31日前为过渡期;8月1日起全面实行 |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
2017.4.28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 |
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经县级卫计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采购平台备案,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
2017.5.17 |
执行日期、可视同生产企业的情况、偏远地区的配送、内部调拨:均为省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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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 |
2017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6月1日前药品必须全面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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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5月17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前过渡期,2017年9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
2017.5.17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增加一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河北 |
2017年5月31日起实施,2017年11月1日前为过渡期 |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 |
2017.5.31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暂不实行“两票制”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辽宁 |
2017年6月1日起启动实施;2017年9月1日全面实施 |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 |
2017.4.13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
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2017.3.13 |
于2017年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之日起,县级及县以上公立医院统一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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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自2017年6月30日起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暂定9月30日后全部实行“两票制” |
全省公立医院 |
2017/5/19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 |
边境县(区)、国家级及省级贫困县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甘肃 |
2017年6月30日起 |
全省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 |
2017.4.26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
本省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再开一次购销发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各类专科医院等医院中被《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中界定为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可增加一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2017.5.16 |
1、2017年7月1日起,城市公立医院(指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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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2017年7月1日启动,4个月过渡期,11月1日全面实行 |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 |
2017.4.28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 |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可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2017.3.30 |
2017年3月31日起启动实施,6月31日前为过渡期,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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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
武汉、鄂州、襄阳3个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全省其他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始按照“两票制”的要求进行药品采购 |
2017.4.18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全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适时推行“两票制”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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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5 |
将遵照执行“两票制”,自3月1日起,所有入库药品,供货商业公司均需提供前一张发票联作为凭证,本院将严格审核“两票”,不合要求的药品将不得入库,造成本院用药缺乏的,本院将另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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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对带量采购药品实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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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
要求本院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零差价和“两票制”,并要求企业落实所配送品种的两票情况并着力解决配送资格,在政策落地后,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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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2017年9月1日起,9月1日前为过渡期 |
试点城市柳州、玉林、桂林、百色、防城港市率先实施,2018年1月1日起,其他所有设区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全面实行,不另设过渡期 |
2017.5.13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广东 |
自发布之日起启动实施,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 |
除深圳等允许采取集团采购(GPO)的市自行组织实施“两票制”外,其他市(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2017.5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 |
供应广东省50个山区县的乡(镇)级(不含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2017.2.10 |
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的社会物流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服务;规定视同生产企业的情况:省外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外省设立的全资药品批发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的药品批发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对于推行“两票制”地区的,将按“两票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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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2017年10月1日起,6个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率先推行;2018年7月1日起6个试点城市的全部公立医院推行;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 |
试点城市(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普洱市、红河州、大理州6个)先行 |
2017.5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为基层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贵州 |
执行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省级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执行时间 |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
20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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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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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9月30日前为过渡期,11月1日起,全面实施 |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 |
2017.5.2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每个药品,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特别偏远的乡镇卫生院由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另行规定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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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2017.5 |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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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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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4 |
2017年5月1日起,4月24日—5月1日为过渡期;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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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8 |
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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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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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5 |
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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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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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
提出对基本药物中独家品种的采购量及“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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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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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 |
2017.3.31 |
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按照《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开一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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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
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两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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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西藏发改委负责人透露,今后将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彻底切断药品与医院之间的利益链条,通过执行“两票制”,控制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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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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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
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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