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山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指导标准自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
《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标准》明确,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正高级职称时,需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副高级职称后申报。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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