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开始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20种)
高血压(三期高危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肺结核、帕金森氏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申报与鉴定
(一)申报范围。凡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符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参保居民均可申报。
(二)申报与鉴定时间。门诊慢性病申报与鉴定每年进行一次,2018年度门诊慢性病于2017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集中鉴定。
(三)申报与鉴定程序。
1、申报。参保患者应向参保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报病种有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近一年来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
2、初审。乡镇社保所对参保居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患者身份,申报病种是否符合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连同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和申报材料于11月30日前一并上报县医保中心。
3、鉴定。沧州市医保中心指派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县医保中心对集中鉴定的结果进行公示。未通过鉴定的参保居民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县医保中心申请复查,由县医保中心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居民,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并长期有效,以后不用重新鉴定。参保患者在本人选择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患者在非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本着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就近、方便的原则,认定其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医院,并自主选择一家县级医疗机构为定点。
2、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确需变更的,可在每年12月份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需持有效身份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县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017年10月25日